论社会主义宗教工作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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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310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导论

1研究背景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存在,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宗教有一个产生、发展与消亡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长期的、自然的过程。只有其赖以生存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消除以后,宗教才会消亡。中国共产党结合中国的国情与教情,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的宗教消亡观,对宗教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长期存在的现实作出了准确的把握。多种宗教并存、涉教关系复杂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国情。同时,宗教在我国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在2011年3月与网友的在线交流中指出我国信教群众估计达到1亿多人;宗教具有特殊的复杂性,与社会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涉及群众关系、阶级关系、民族关系、国际关系等。宗教无小事。宗教问题既是精神领域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如何进行妥善管理,引导相适应,发挥积极作用,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如何管理宗教事务,是社会主义国家面临的难题。
2001年12月,*********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这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人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将依法治国的理念运用于社会主义宗教事务的管理,努力解决宗教工作面临的难题。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长期以来,我国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都是单纯的条例和政策性文件,有一定的随意性。政府管理宗教的法律依据不足,信教群众的信仰自由得不到充分的保证,双方都无法可依。正确处理宗教事务就要求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必须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宗教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积极引导宗教和谐健康发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如果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宗教事务的管理就有可能偏离方向,信教群众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能相适应,这将影响民族的团结、国家的稳定与安全,也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时代主题的实现。
因而,我们有必要提出“我国社会主义宗教事务法治观”这一课题,对社会主义时期党和政府运用“法治”处理宗教事务的思想观点和主要手段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剖析其发展经验,为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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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宗教事务法治观的理论基础

任何思想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其形成与发展一定有特殊的理论依据支撑。我国社会主义宗教事务法治观当然也不例外。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宗教在社会主义的存在提供理论支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其形成与发展的指导思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观对将宗教事务纳入法治范围提出了时代要求。

1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

根据马克思主义认识宗教的方法,宗教与现实的关系是存在决定意识的关系,宗教是现实社会曲折、复杂的反映,同时又会反作用于社会,产生复杂的影响。马克思说,“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而不是相反;正是这种“社会存在”决定了 “宗教意识”的产生。在这一前提下,马克思针对19世纪欧洲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认为当时的宗教是“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⑴其所反映的是资本主义剥削压迫的现实。
然而,中国当今的“社会存在”与欧洲19世纪资本主义的社会存在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当代中国的社会存在不应该产生出像19世纪西方那样的“社会意识”。我们认识和分析当代中国的宗教问题,理应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存在决定意识”这一方法论原则来推理。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这种认识宗教之方法论来正确看待社会与宗教的关系,应在根本弄清宗教现象所依存、所反映的现实基础上来分析宗教、认识宗教,看到宗教与其存在的社会之间会出现的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适应和相互促进。而不能人为的、随心所欲的打破时空区别来膽想、拼凑宗教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从而使存在与意识实际上相分离。由此可见,准确把握我国宗教现状、正确处理宗教问题,首先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这一基本观点。

2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19世纪中叶,马克思、恩格斯基于欧洲、特别是德国的社会状况和宗教状况,在对宗教神学的研究和批判中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揭示了世界宗教发展的普遍规律,也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行动指南。确立科学的社会主义宗教事务法治观,是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与中国宗教实际正确结合,对宗教的认识不断深入、处理宗教问题的方法的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丰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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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宗教事务法治观的历史演进...................13
1社会主义宗教事务法治观的初步发展.....................................13
1.1《共同纲领》对“宗教信仰自由”的阐述...........................13
1.2 1954年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阐述...........................14
1.3两种阐述的发展.....................................................................14
2社会主义宗教事务法治观的曲折发展...........................................................15
2.1宗教“五性论”初步提出,社会主义宗教事务法治观曲折实践.........................15
2.2 “人治”取代“法治”,社会主义宗教事务法治观遭到阶段性摧毁................15
2.3宗教界全面进行拨乱反正,社会主义宗教事务法治观重新确立其地位...............16
3社会主义宗教事务法治观的逐步丰富与完善.........................................................17
3.1全国性宗教管理行政法规的内容..................................................17
3.2国务院颁布有关宗教的部门规章的内容......................................18
3.3《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具有重要意义.......................................18
第四章我国社会主义宗教事务法治观的基本内容和特征..............20
1我国社会主义宗教事务法治观的基本内容...................................20
1.1坚持宗教信仰自由................................................................20
1.2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24
1.3坚持政教分离.......................................................................26
1.4坚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7
2我国社会主义宗教宗教事务法治观的主要特征....................................................28
2.1长期坚持全面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具有连贯性与彻底性.............................28
2. 2坚持尊重群众与尊重客观规律的统一,具有鲜明的马克思主义特色..............29
2. 3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及时作出调整,具有很强的包容性..................................31
第五章我国社会主义宗教事务法治观的发展经验.....................................................33
1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把握新世纪宗教发展新态势..............................33
2必须明确宗教工作在整个国家事务和统战工作中的位置......................................34
3必须继续认真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恰当措施..................................................37
4必须把握好管理尺度,正确处理“依法管理”与“信教自由”的关系..........................40
5必须理性应对农村宗教局面,统筹城乡宗教事务..................................................41

结束语

通过上述几章的论述,我们对中国社会主义宗教事务法治观有了一定的认识,对中国社会主义宗教事务法治观在当代社会对我国宗教问题的解决的指导作用有了一定的把握。
我国社会主义宗教事务法治观是在社会主义中国依法处理宗教事务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研究社会主义宗教事务法治观,首先必须了解马克思在宗教问题上的相关论断,认清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规律;同时,又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教情出发,清醒地认识到宗教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这就要求我们做好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准备。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新时期正确处理宗教问题提供了重要途径。这也是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实现指明了具体道路。
在我国,社会主义宗教事务法治观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处理宗教事务的指导思想,在很多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它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宗教思想,在社会主义宗教事务处理的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幵放的科学体系。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如何依法管理宗教问题,是当前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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