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引言
1.1 课题的来源及指导思想
在于自己对真善的思考,一直认为真善是一个有某种顺位的系统性整体,善分两种,伦理之善与道德之善必须建立在真的基础上;本科毕业论文涉及到了规范伦理学的基础---自爱原则,硕士毕业论文有意在夯实原论文的基础上继续推进;道德的意义何在,道德的人生意义何在,什么样的道德现象才可以称之为有道德,道德真实性的标准在哪里,解决道德的“真”将给伦理学以更坚实的基础,元伦理学的语言分析的真值是否准确, 如何对元伦理分析的准确性进行补正;现实生活中存在太多伪善行为,需要加以澄清。
本文指导思想。用创新的视角重新审视道德意识、道德判断与选择、道德规范、道德行为;用批判的立场来剖析传统观点,先破而后立;用系统论指导写作,以一以贯之的相信意识—真实性—自爱原则作为中心观点来提携全文,将现有的伦理学三个分支元伦理,规范伦理与应用伦理纳入论文创作范围,意在强调伦理学的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性;归纳与演绎并举,以经验事实为论文写作依据,以演绎模式布局论文板块;论文基调在于用解释学的方法揭示真相,无意于建构生活模式,每个人的人生轨迹呈现为一个整体的真理。
1.2 前人对本课题研究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当前国内外研究动态和自己的见解
现象学对人的意识结构———意向性的研究,论证了意向性的基础性,但没有说明意向性结构的运动方式,在这里我想挖掘并证实每一个人都以无内容的相信意识为意向结构----形式具有先验性,而内容具有后天性,类似与康德的论证模式,但这里的先验性是指来源不可知,针对本人的客观性与置于群体中的主观性。对道德真诚性的研究-----道德真诚局限于在人的伪善上,着力建设一种内外一致的道德品质,保证真诚这一美德不被破坏。以上研究仅看到了道德之善必须以真为前提,但没有从本体论的角度出发来考察道德真诚的基础,而只是从规范的立场告诉人们应该如何做,却忽略了要达到如何做的前提是如何可能。我立足相信意识---真实性---自爱原则的线条试图阐明道德真实性。
现行的反基础论的研究趋势对于伦理学这样一门行为科学而言更加不利于其深入探讨,道德政治化,道德社会化,道德舆论化,道德被一种扭曲的力量控制难以显示真实面目。有可能真实的道德面目令人不适,但至少由每一个个人自己选择如何面对。
对于自爱,前人已有很多研究观点,但并没有人将其作为规范伦理学的基础原则来审视,我在论文里将从相信意识的性质来论证自爱原则基础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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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以“相信意识”为基础的意义重构
2.1 “相信意识”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意向结构
意向性是心理现象的某种真实的、根本性的方面或特征。因为许多心理状态或事件都具有关系性特征,如“想到”、“围绕”、“关于”、“指向”等,意向性体现的正是这一状态与别的外在的事态的一种关系。意向性指总是关于某物的一种意识结构,是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没有实际的内容,可以填充一切内容。“意向性是在严格意义上说明意识特性的东西,而且同时也有理由把整个体验流称作意识流和一个意识统一体。”但这种结构本身并不是不具备性质,在我看来,它总是可以表达为“关于/指向某某的相信”,也就是我所说的相信意识,它是普遍存在的,具有内在的客观性。这一观点会被人指责它回到了胡塞尔所批判的心理主义的立场。
“关于指向某某的相信”在具体呈现中总是以第一人称“我”的相信意识被表述,由于每一个“我”的相信范围及相信程度不同,所感知到的世界的意义便是多层次的,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与舍勒的价值领域的层次划分等都是从不同侧面佐证了相信意识在原形式上的层次性。如果说逻辑规律仅仅是心理活动的规律,是一种经验归纳概括得出的心理规律,每个人又都有不同的经验,那么逻辑规律的真理性就因人而异了。事实上,这种因人而异的真理就是我所主张的,它具备最大程度的客观有效性,因为相信意识是最为普遍的存在。相信意识的具体内容可以因人而已,每一个人对自己确信不疑的对象都是真理性认识,无论“唯我论”还是相对主义,我们都应当承认,这个世界的确就是我们所相信的那样展示着自己,相信越多,意义越丰富,人在本质上是信仰的存在者,意义落脚与发生于相信意识。相信意识不可以归属到那种主观的心理主义,它作为最普遍的意向结构内在客观地存在于每一个人的意识里。自然规律与逻辑规律都是“关于/指向某某的相信”,在这一点上,自然规律通过心理活动归纳得出的普遍性的真理与逻辑规律作为观念之间的必然联系都是被相信意识关照到才成为对人而言有意义的真理。历时空的现实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与观念里的因果推论具有等价的效果。在不相信“2+2=4”的人头脑里,就意义而言,“2+2=4”与“2+2=3”是没有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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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以“相信意识”为基础的意义重构...................................................10
2.1 “相信意识”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意向结构................................................10
2.2 意义之混乱及原因........................................................................................12
2.3 意义重构——信念的综合............................................................................14
第 3 章 作为规范伦理基础的自爱原则是相信意识真实体现.......................17
3.1 重构伦理意义的一个方向:自爱原则........................................................17
3.2 对规范缘起的清理........................................................................................18
3.3 论规范伦理的人性基础——自爱原则........................................................20
3.4 自爱原则作为人性基础的可能性................................................................21
第 4 章 自爱原则的伦理内容与形式...............................................................24
4.1 伦理之善与伦理之恶....................................................................................24
4.2 自爱的显现....................................................................................................25
第 5 章 自爱原则的解释功能............................................................................27
5.1 自爱原则在事实与价值问题上的解释功能................................................27
5.2 自爱原则在德性与幸福,功利与义务关系上的解释能力........................28
结语
关于自爱的论说,一直以来都只是零星地掺杂在许多伦理学家的著作中,更不用说将其作为伦理学的一个根本原则提出来,也就不可能围绕它而形成一个解释与解决问题的体系。在文艺复兴以前,伦理学家关于自爱这个概念少有提及,只是在文艺复兴及以后的时期里,随着思想解放、个人意识的突显及以自我为中心而投向外物的观照中,人们发现了自爱“是如实地认识了人类的”。
法国的拉·洛席福科在其《道德箴言录》中对自爱有许多深刻洞见,他把道德的基础放在人性上,而不放在神性上,并认为人性就是以自爱为内容,利己是一切行为的动力。拉美特利与爱尔维修继承与发展了拉·洛席福科的自爱思想,尤其是后者将自爱利己的思想推到了极至,他的论说也是近代英国功利主义者边沁和密尔的主要思想来源。卢梭对自爱思想的发展是个转折,他将自爱与爱人联系起来,并看到了这样一种道德境界:由自爱扩大为爱他人,把自爱变为美德。亚当·斯密认为人的自爱本性是最为根本的,不同意把自爱说成是自私自利,说成是恶,他把自爱看成是道德上中性的。费尔巴哈从对个人幸福的追求与他人义务两个方面,强调了必然性与自爱(或利己),主张爱与同情。威廉·葛德文在《社会正义论》中也主张自爱与爱人并不矛盾。休谟从理性与情感对行为的影响作用探讨了道德的起源,他认为人性内容有理性有情感,情感对行为有决定作用,理性则在行为后制造一般的规则,二者互为补充。关于道德内容,虽然不能排除利己动机和欲望,但同情、正义感、仁慈感却在道德行为中起积极作用,所以,一方面受自爱自利之心驱使,但同时也根据同情正义发展了对他人的义务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