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互联网旳发展及其所产生的人权问题
相对于报纸书刊、广播和电视,互联网被称为“第四媒体”,它强大的信息传播能力和独特的信息传播方式突破了传统媒体的局限,也超出了现存媒体管理制度的约束范围。互联网的大量普及开始于年代中期,刚刚步入其发展的第二个十年,“从许多方面来看,这十来岁的互联网正呈现出所有和青春期一样的性质——莽撞的、不受约束的、任性的、无惧的、实验的,以及往往不在意它行为的后果。”从人权的视角而言,互联网不仅为实现人权和促进人权保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便利,也引发出对人权构成威胁或侵犯的一系列新挑战。
第一节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特点
互联网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内迅猛发展,快速普及,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尤其是信息产出、传播与接收方式,这与互联网信息传播方式的自身特点密切相关。在年以后,互联网发展至所谓的“”时代,以博客、微博、维客、视听分享网站是这一时代的典型网络应用。这些网络应用更加注重以用户自主创造的信息为中心,强调用户之间的交互性,互联网信息传播方式的特点也因此更加明显和关出。
一、网民身份的匿名性
关于互联网的匿名性的通常理解是:网民在使用互联网发表言论时,可以不用向其他网民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而以“昵称”的方式出现。1993年,皮特斯坦纳在《纽约客》杂志上发表著名漫画:“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漫画通过正在上网的小狗的一句话,戏剧性地突显出互联网的匿名性特点。
网民身份的匿名性,仅仅是相对的,并非是完全无法确定。首先,用户使用互联网必然会留下一定的使用痕迹,釆取一定的技术手段,网民的身份还是可以确定的,虽然追査难度比较大且追查成本也比较髙。其次,随着互联网管理方式的变化,网民接入互联网需要向服务商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民注册网络应用服务账户也需要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网民身份仅仅在对于其他网民而言时才是虚拟的,对于网络服务商而言其身份是实实在在的。
二、网络信息的交互性
网络信息的交互性具有三层含义:第一,信息传播主体和接受主体之间的交互性。接受者可以在传播者发出信息的同时获取相应信息,可以自主地选择获取信息的范围,可以迅速地针对性地发表意见。第二,信息接受者之间的交互性。“受众”与“受众”之间的互动是现代互联网应用的最突出特征之一。第三,传播主体与接受主体之间的多元互动。多元互动的最典型的方式是专业人士幵通网络聊天室,接受网民的提问,网民之间也在此过程中相互质疑与回应。
第二节互联网对人权保障的双重影响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而它所带来影响是善是恶、是好是坏,现在还很难做出评价。技术乐观主义者认为:互联网具有天生的民主性,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必然会促进民主、平等与自由。技术悲观主义者认为:互联网增强了权力的渗透能力和对社会的控制能力,个人自由和政治民主将进一步被侵烛。社会成员间接触和掌握信息技术的不平等性,即“数码鸿沟”,也将加剧社会不平等。相对而言,技术实在论者对互联网的认识更为客观:虽然互联网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力量,甚至有些特点并非中立性的,但是它不能脱离其所在的社会现实而存在。
从人权保障的维度审视互联网的社会应用,几乎在所有的政治和社会条件下,互联网表现得都恰如一把“双刃剑”。它即不仅仅是技术乐观主义者所期待的那样极大地促进了人权的实现和发展,也不仅仅是技术悲观主义者所猜测的那样对人权造成严重侵犯和威胁。
一、互联网对人权保障的促进作用
互联网的社会应用为公民实现人权和维护人权提供了便捷有效的渠道,也是促进人权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互联网有助干被边缘者实现表达自由
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的计算机,便等于拥有了可以向全世界表达自己见解和思想的强大平台。被边缘化的少数很难通过被主流文化掌控的报纸书刊、广播和电视台大范围地表达自己的声音,而互联网的到来,为扭转他们所处的不利局势提供了可能。互联网为“反支配话语”提供了生存空间,为意欲挑战现有体制控制的、无权的、被边缘化的反支配或改革性的话语提供公开化与合法化的机会。
同性恋群体通过互联网寻找归属以及找寻伴侣。格莱汉姆布朗、布鲁斯梅考克与沙因伯恩斯的研究指出:美国和英国分别有和的同性恋男子通过互联网来寻找伙伴,互联网对同性恋者寻找群体归属感具有重要作用。
女权主义者通过互联网追求性别平等。杰奎琳罗兹认为:互联网提供了联合世界上所有女性的工具,互联网为女性在文本上形成统一的自由哲学提供了可能。将互联网上的所有女权主义文本统一协调起来以形成一致的关于女性身份和地位的哲学,将提升女性争取平等与解放运动的现实效果。
第二章互联网领域人权冲突的类型区分
从发展和利用互联网以促进人权保障事业进步的视角而言,互联网治理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互联网领域中存在着复杂的人权冲突。在互联网治理过程中合理解决人权冲突,首先需要认识和分析互联网领域中人权冲突产生的三种根源:人权标准、互联网治理政策以及互联网治理手段。结合三种典型的互联网内容治理问题——网络色情信息、网络暴力言论、网络失序政治参与——本章将逐个分析这三种类型互联网领域中人权冲突的表现。
第一节标准型冲突:有关互联网旳各项人权标准之间的潜在冲突
由于国际人权标准的原则性、概括性,它没有明确清晰地规定权利或公共利益的各自边界,权利或公共利益要求之间的重叠时有发生。权利或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或紧张延伸到互联网领域中时也依旧存在,互联网治理首先需要通过适当的途径理解、权衡存在冲突的人权标准,以下将以“标准型人权冲突”概括这类问题。标准型人权冲突的存在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同一人权规范文件中,不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或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第二,单一人权规范文件所规定的权利或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为了便于凸显标准型人权冲突的存在,本节将针对互联网领域中主要人权冲突所涉及到的人权和公共利益,对代表性国际人权文件进行文本分析。
一、《世界人权宣言》中潜在的权利冲突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对世界各国人民为争取人权和自由解放而斗争的事业起了鼓舞、推动和促进的作用”。《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工作历时两年(1946-1948),为尽快制定和通过该宣言以奠定国际人权保障事业发展的基础,起草委员会选择放弃一并制定国际人权公约的计划。虽然在宣言的起草过程中,来自不同文化和国家的代表和起草人之间争论激烈,但是最终制定的宣言文本在经由联合国大会表决期间,没有得到一个反对票。而相对具体地规定各种人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20年后的1966年才得以通过。
宣言虽然确立了表达自由权、信息自由权、儿童权利、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的各自地位和价值,但是并没有具体提出当这些权利之间或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保障权利或公共利益至何种范围或限度。
第二节政策型冲突:网络治理政策引起的人权冲突
政府作为人权保障的首要责任主体,依据国内价值理念将国际人权标准具体化,制定出一系列政策以控制互联网社会应用问题对人权构成的威胁或侵犯,保障人权在互联网领域中的实现与发展。然而,由于未能充分协调保障存在冲突的权利或公共利益要求,这些政策也将存在于人权标准体系中的人权冲突进一步具体化和现实化。以下将以“政策型人权冲突”概括这类问题。
互联网最初只是由政府投资的,仅限于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使用的应用。直到上世界90年代初,互联网的商业化才开始起步。短短20年时间之后,全世界目前共有24亿网民,地球上约1/3的人口正在以互联网为媒介传播或接受信息。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广泛应用,为政府互联网治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面对互联网应用领域中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各国采取了不同形式的治理政策,而互联网领域中政策型人权冲突也由此而产生。
政策型人权冲突的特点主要包括:第一,影响范围广泛,由于政策的公共性,互联网治理政策一旦制定与推行,政策型人权冲突一般会在地区或国家范围内凸显而出。第二,降低处理空间的弹性。政策借助公共权威,强制性、原则性地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政策型人权冲突一旦形成,相关主体具体灵活地处理权利冲突的弹性空间便会因此降低。第三,调整迟缓。在民主政治生态中,政策导向的制定或修改周期较长,现有政策可能因无法及时应对网络人权问题的新特点而引发人权冲突。
一、网络色情信息治理政策引起的人权冲突
互联网空间中色情信息泛滥导致儿童在使用互联网时过早地接触色情信息,同时也冲击着社会的道德规范。目前存在的网络色情信息治理政策按照监管的范围或严厉程度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放任政策、禁止儿童情色政策与全面禁止政策。这些政策均在不同程度和范围上引起了信息和表达自由权与“儿童权利、公共道德”之间的冲突。
这种互联网色情信息治理政策所引起的人权冲突主要集中在尊重网络信息和表达自由的同时未釆取积极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上网健康以及公共道德。“美国家庭协会”“美国人文协会”、“美国反色情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持续批评色情行业破坏家庭健康、低女性角色、干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第三章主体间性人权观指导解决标准型冲突的优势及原则...........98
第一节主体间性人权观指导解决人权与公共利益间冲突的优势................98
一、主体价值视角与客观利益视角指导解决人权与公共利益间冲突的局限...............98
第四章解决互联网人权冲突的政策实践............131
第一节解决网络色情信息治理过程中人权冲突的典型政策................131
第五章解决互联网人权冲突的技术手段...............167
第一节网络色情信息治理的典型手段............167
第六章中国网络人权协调保障的原则、政策与手段
本章将结合中国互联网领域中人权冲突的特点,借鉴国际领域中互联网治理的标准、政策和手段的适用条件和作用效果,提出合理有效处理中国互联网领域中人权冲突的建议。
第一网络色情治理过程中人权协调保障的原则、政策与手段
互联网领域中的色情信息与网络诽谤、网络失序政治参与之间具有一个较为明显的差异:以其他国家的某个人为对象的网络徘谤不会影响到中国公民的名誉权,以颠覆其他国家的政权为目的的网络政治活动也很少能够影响到中国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互联网色情信息的影响却几乎没有这种地域局限。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结果,截至2014年5月,中国网民总数增长到6.32亿,19岁以下网民的比率为24.5%。粗略估计,中国未成年网民的人数应该在1亿以上。中国治理互联网领域中色情信息泛滥问题的方式主要包括:通过立法,全面禁止色情信息在网络空间的传播;架设国家防火墙屏蔽国外色情信息;要求互联网服务商过滤和审查国内互联网色情信息;投资和推广“绿现一花季护航”信息过滤软件;发挥网民作用,鼓励网民举报色情网站;社会力量通过开设网站宣传色情信息的危害等。本节将从协调保障“信息自由、表达自由”与“儿童权利和公共道德”的维度分析这些治理方式的合理性与不足之处,并尝试提出改进建议。
中国互联网色情信息治理的基本价值基础体现在“扫黄打非”这一概念之中。“扫黄打非”是指文化管理领域中的部分执法活动,“扫黄”主要是指清理淫移色情书刊、音像制品、色情服务等,“打非”主要是指清理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安定、宣扬宗教迷信的出版物、盗版出版物等非法出版物。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逐步确立合法性地位,国民与国际社会的交流日益广泛。伴随着职业多元化和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发展进程,公民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也已经成为客观现实。
结论
互联网的快速普及让人们渐渐承认了一句流行语的正确性——“不管你现在做什么或有什么想法,你必须要迎接互联网,然后适应互联网,除此之外你别无选择”。互联网对于人权保障而言,正如狄更斯在《双城记》中感叹的那样:“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一方面,只要你有一台可以联网的电脑,懂得简单易学的基本计算机技术,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一个面向世界观众的信息集散平台。公民可以借助互联网便捷高效地实现言论和信息自由权,进而可以进一步地实现政治参与权、政治监督权、受教育权、个人发展权等一系列权利。另一方面,泛滥成灾的网络色情信息影响大量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铺天盖地的网络排谤致使当事人精神崩淸甚至自杀,网络种族主义势力死灰复燃,网络颠覆活动导致国家陷入动荡混乱。
互联网诞生于美国,在走上商业化发展模式之后,不均衡地迅速扩散至世界各国。从人权保障的维度而言,各国面临着的共同问题是:既要发展和利用互联网以促进人权事业的进步,也要防范互联网应用对人权的威胁或侵害。互联网治理,在广义上,既包括对互联网基础结构的治理也包括对互联网内容的治理,在狭义上,主要是指互联网信息治理,即对互联网内容的治理,本文探讨的是狭义层面的互联网治理。
互联网治理的复杂性在于:互联网的特性对人权和公共利益同时产生积极和消极作用,鼓励发挥积极作用可能导致消极作用的增强,限制产生消极作用则可能引起积极作用的被削弱。互联网治理的主要困境就在于合理解决人权冲突,对于处于冲突中的权利或公共利益,确定限制和保护一方的范围和程度。几乎每个互联网普及率较高的国家都在积极探索合理的互联网治理方式以解决互联网领域人权冲突,探索过程和结果虽然具有针对本国网络人权冲突特点的特殊性,但是同样具有为其他国家所借鉴的普遍性意义。
在现有研究的支持和启发之下,结合我国互联网领域人权冲突的现实,本文选取了作为互联网治理对象的三种主要社会问题作为分析焦点,通过文本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分析了三类网络人权冲突的特点以及解决方式:分析了指导解决网络人权冲突的价值基础,分析了世界范围内典型互联网治理政策的特点、适用条件、有效范围、局限性及可以改进之处,分析了网络技术手段在制约和协助解决人权冲突时的作用。
参考文献(略)
互联网领域中人权的协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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