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谐社会”的内涵及特征
(一)何谓“和谐社会”
1.人与人的和谐
个人是社会的细胞,人与人的和谐乃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所谓人与人的和谐,就是社会中每个成员享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公平关系,这一社会公平保证每个成员之间在没有根本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相互依赖又相互促进。
人与人的和谐,从区域上看,表现为地区之间的和谐,即地区之间居民享受的福利水平差距的缩小,地区产业分工的合理化,地区间平等合作的加强和利益转移机制的形成,国家政策向落后地区偏斜,尊重各地区人民对自己生活的自主权。从阶层上看,表现为各阶层之间的和谐。理想的社会阶层应该是富少穷少、中产阶层壮大的社会,这就需要合理的制度、公平的阶层流动。从年龄结构看,表现为年轻人与老年人的和谐相处。我国正在趋向人口老龄化,如何正确解决人口老龄化,协调老年人与年轻人在社会活动中的关系,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所以,妥善协调和正确处理人们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是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的关键。利益是唯物史观的基本范畴。人对物质、精神生活条件的直接需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当前,社会成员在个体利益、群体利益之间,在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与根本利益之间存在复杂紧张的矛盾。受相对滞后的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公民不断提高并多样化的物质文化利益要求难以得到完全满足。利益矛盾关系愈趋复杂,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关系,协调解决各种矛盾的难度愈大。为此,就必须深化改革,在具体制度和政策设计上,尽最大努力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缩小人们之间的经济差别、政治差别以及文化差别,使人与人之间真正和谐相处,从而保证整个社会和谐。
3、人与社会的和谐
所谓人与社会的和谐,就是人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社会和谐发展是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统一,是一种共赢、多赢状态的发展。在和谐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和自由的权利,也有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义务,每个人根据自身的条件,通过自己的努力从事自己理想的工作,为社会提供必需的服务;社会应该给每个人个性完善和潜能充分发挥提供机遇和平台,并根据每个人劳动的质和量给予合理公平的报酬。所以,从人与社会的关系来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坚持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全面发展的齐头并进,使“两个全面发展”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实现“两个全面发展”在实践中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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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和谐社会”与和谐思维
人类在其发展进步的过程中,总是根据不同的社会环境和任务,选择、转变或创新思维方式。概括地讲,人类的思维方式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立性思维,或者叫斗争性思维;另一类是和谐性思维,或者叫统一性思维。存在决定意识。不同的思维方式正是纷繁复杂的客观世界在人们头脑中的不同反映。我们的世界是一个既对立又统一的世界,因此这两种思维方式都有合理性,问题在于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主要运用何种思维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命题的提出,对中国社会和人的发展的影响将是深远的。它正在进一步推动社会和人的发展模式的变革和创新,促使更富有时代内涵的新的理念的形成,尤其是将催生作为时代精神升华的新的哲学、新的思维方式。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有与其相适应的和谐思维,和谐思维是时代精神的呼唤和社会主义新时期对辩证法创新和发展的具体体现。
(一)完整、准确地理解对立统一规律
和谐思维从字面上看似乎是个新提法,其实就其内容来说它早已存在,中国传统思维倡导的“和为贵,忍为高”就是一种和谐思维,只不过过去很少有人关注罢了。和谐思维是辩证思维的合理延伸,而所谓辩证思维不过是辩证法在思维领域中的体现。所以,要说清楚和谐思维,必须从辩证法入手。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因此,要确立和谐思维就必须完整准确地把握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也叫做矛盾规律,它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动力和实质内容,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原则。辩证法中所讲的矛盾,指的是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对立与统一及其相互关系。它有两种基本属性:同一性和斗争性。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相互转化的性质和趋势。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矛盾双方相互依存,在一定条件下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另一方面是矛盾双方相互贯通,存在着由此达彼的桥梁,存在着相互转化的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分离、相互排斥、相互否定、相互对立的性质和趋势,它具有广泛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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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文摘要.................1
英文摘要.................2
一、“和谐社会”的内涵及特征.............5
(一)何谓“和谐社会”...........................5
(二)“和谐社会”的性质......................10
(三)“和谐社会”的特征.......................11
(四)“和谐社会”问题的意义.................19
二、“和谐社会”与和谐思维.................25
(一)完整、准确地理解对立统一规律.........25
(二)经典作家对辩证法的理解和运用............27
(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谐思维方式的形成........30
三、正确对待社会的“不和谐”............................35
(一)和谐是追求的理想,不和谐是现实的存在..........35
(二)“和谐”与“不和谐”的辩证关系.......................40
(二)正确看待“不和谐”,努力构建和谐社会...............42
四、构建“和谐社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46
(一)辩证地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46
(二)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49
(三)构建和谐社会是目标和过程的统一..............................50
(四)不能把“和谐社会”概念简单化..............................52
(五)构建和谐社会要处理好“一”和“多”的关系..........54
主要参考文献............................................................58
结束语
在中国这样一个拥有56个民族、13亿人口的大国,没有一个强有力政党的领导,要使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是不可能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角色是在历史和人民的双重选择下形成的,其执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不可置疑的。近年来,西方敌对势力勾结国内的反动分子一再诬蔑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鼓吹在中国要实行西方的“三权分立”、“多党竞争”的政治体制,其目的就是想搞垮共产党,让中国重蹈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覆辙,以便遏制中国的发展和强大,阻止中国的和平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能否按规划如期进行,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毫无疑问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领导方式,怎样与时俱进地发挥领导和组织作用。在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下,执政党是唯一的社会治理主体,主要通过政府机构采取政治动员的方式包揽一切社会事务,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实际上是执政党管理权利的延伸。但是,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是,社会构成成分、社会价值、社会利益、社会群体利益矛盾日趋多样化,传统的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结构发生了悄然的变化,仅仅依靠执政党的力量越来越难以覆盖日益复杂的社会事务,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不再是惟一的社会治理主体,各级党组织及政府授权、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基层社会组织不再能够包揽一切社会事务的管理职责。........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处理好一元化的执政主体和多元化治理主体的关系,既坚持党的执政地位不动摇,又充分发挥多元化治理主体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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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视野下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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