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哲学基础之探寻——以生命权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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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4266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近代世界的“脱魅”和“人”之观念的转变及其意义

第一节时代的精神状况:特别是人之生命本身的意义问题

距今一百年前,德国哲学家鲁道夫·奥伊肯(RudoifEueken)在其力作《生活的意义与价值》一书中,开篇便描述了“今日问题状况”很难否认,现今的人,无论是对他自己,还是对其生活的意义,都没有确定的信念。这不仅在于他总是反映出环境的形形色色差异,而且他的整个生存被一种绝对的对立分成两半。往昔留下来的旧传统与各种新的理想争相要求他付出全部忠诚.这些传统不仅在细节上相互冲突,而且把生活放置在根本不同的差踌出上。因而,凡是涉及生活的意义与价值,它们便截然对立.以宗教和内在论唯心主义为代表的旧有秩序,称颂一个肉眼看不见而只能由精神去领悟的世界的权威,对于感官生活,只承认它有派生的从属的作用,根本漠视甚至公然扦击它可能提出的拥有某种独立价值的声明。与此相反,新的思想试图对生活作出说明,而不以任何方式诉诸另一世界.倘若不是在我们感官世界的范围内,根本就无从让人懂得欢乐与悲伤.在这里,唯有在这里,生活才能找到其统一性与意义。跨越这些界限的任何企图都只能是幻想的产物,只会毫无希望地把我们引入歧途.新旧观点都在深刻地影响着我们,而且,事实上,瓜分着我们的忠诚。我们的理想与价值标准主要由旧的思想路线决定,我们的兴趣与事业则主要取决于新的路线.最终我们将选择何者?我们将在何处寻得一种能使生活值得一过的方案?’稍后几十年,存在主义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更以《当代的精神处境》为题发表著作,描述了更接近于今天我们这个时代的精神状况:然而,今天那种以普遍理解为目标的骄傲,以及某种自认是世界主宰,并要依自己喜好来塑造世界的自大无知,正敲着每个人的心坎。……
与以前那些时代的人相比较,今天的人类可说是连根拔起;他们意识到自己不过存在于一个其历史已被决定而且继续变动的处境中。这种处境,就仿佛存有的基汗出已经瓦解.生活与知识的合一,现在对我们已经是显而易见的,但我们了解,过去的人是生活在一种实在被掩盖的情况下.而我们今天的人类已经能够了解事物的真相,而那也是生活的基础在我们脚下之所以动摇的原因;现在思想与存有的同一性,对我们已不再存在,我们只看到一方面的生命,和另一方面,我们自己和我们同伴对那生命的意识。我们并不像我们的祖先一样,只想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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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从生命权的立法史看近代人权概念的“人”观和哲学基础

第一节生命权在国际法上的立法史

法律只是承认(或者拒绝承认)某些利益事实是否值得予以保护(或限制、禁止)。那些以法律形式被确认下来的利益事实就成为法律上的权利。然而,我们有时也可以从法律的一些禁止性规定中推导出人所实际上享有的权利,尽管它可能在当时还不被称作“权利”。,比如在中国历史上的汉代初年,刘邦曾与江东父老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从“禁止杀人”、“禁止伤人”和“禁止盗窃”这样的一般法律义务中,我们可以推导出当时的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在《汉穆拉比法典》中,也有这样的规定:“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第二十一条);“自由民犯强盗罪而被捕者,应处死。”(第二十二条)2从这两条规定中,我们亦可推导出古巴比伦的自由民享有不受侵犯的居住权和财产权。尽管古代中国或古巴比伦还根本不曾具有权利这一概念,但事实上人们却依照法律可以向他人或国家提出一些正当的要求。这些正当的要求可以说是权利的基础。在宣告性的明示权利出现以前的古代社会和法律中,根据法律人们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尤其是人们可以提出什么样的正当要求,几乎都是这样推导出来的。
默示的和隐含性的权利之存在是古代法的共同特征,它不需要任何授权性的法律规范之存在。而在现代法律中,由于权利和人权概念的出现,明示的授权性的规范成为法律特别是基本法(宪法)的最重要的构成部分。任何一个可以称为现代国家的法律,如果不在基本法中对基本权利作出明白的宣告,则其法律不能称作是一部现代性的法律。无论从义务中推导出来的权利还是被授权性规范宣告出来的权利,它们的共同防御对象首先是有可能对它们形成最大威胁的国家权力,其次才是私人间的相互侵害。而隐含的默示性权利与宣告性的明示权利相比较,在对国家权力提出要求这一点上是不同的,后者对国家权力提出了直接的要求,国家权力有义务满足和实现在基本法中所明确宣告的权利。这表明了从古代法律到近现代法律的进步所在。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之主要特征,便是将人所实际上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作了明确的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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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功利主义与人权...................................................... 39
第一节功利主义哲学:其历史发展与核心内容........................39
第二节功利主义人权观和人权绝对论.................................. 43
第三节功利主义人权观的具体分析:
以死刑存废的争论和生命权为例............,............................. 47
第四节功利主义人权观的具体分析:
以堕胎、安乐死的争论和生命权为例.................................... 52
第五节功利主义哲学与人权
原则的冲突:以生命权为例................................................... 56
康德哲学之伦理学的意蕴
及其对人权基础的价值..........................................................59
第一节康德批判哲学概述:其来源与大体..............................59
第二节实践理性的绝对命令:
三条先验的道德法则...........................................,................ 63
第三节实践理性的对象:善恶;
实践理性的公设:意志自由、灵魂不死、上帝存在....................69
第四节康德对经验
论幸福主义的批判及对人权基础的意义.................................. 72
第五节先验人权概念的根基:康德伦理学奠定的人之内
在价值和对人是绝对目的的论证.............................................77
第六节康德伦理学对生命权的基础意义:
以关于死刑、堕胎和安乐死的争论为例...................................83
中国传统文化的“人”观对人权
哲学基础探讨的可能意义.......................................................87
从中国古代法律对死刑的规定
看中国古代的生命观念............................................................87
第二节传统“人”观的改变:由具有内在超越性的“人”
观到马克思主义的纯粹自然和社会之“人”观..........................90
关于生命权争论的功利主义效果论基础:
以我国的安乐死、堕胎和死刑为例..........................................95
第四节人权和生命权的功利主义效果论批判.............................99
第五节儒家思想和信念对人权基础的可能意义:
以儒家思想所勘定的人在宇宙中之
地位和生生大义为中心........................................102
结语.......................................................................107
参考文献................................................................109

结语

麦金太尔在《德性之后》一书中指出,当代人的世界观基本上是韦伯式的(Weberian )世界观。麦金太尔的意思是,韦伯的理论不但勾画出了现代的特性,同时他本身也表现了现代性所具有的特点。韦伯对现代西方社会特征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是,这个社会是建基于一种理性主义的基础之上的,终极价值不再关乎社会的建构,而只成为个人的选择,这种选择所能依据的,又只是个人的主观感觉和情绪。雷蒙·阿隆在阐述韦伯对价值的看法时指出,根据韦伯,“价值是由人的决定所创造的,……每个人的良心都是不可被推翻的,……而价值乃奠基于选择,它只能拥有纯粹主观的根据。”现代人对于道德和终极价值的观念和理论,与古代人有着质上不同的看法。世界进入现代社会,是一个整体性的变化。不仅人的世界观发生了根本性的反转,而且人对人本身的看法,也与古代完全不同了。
在论文第一章中,我们曾借两位哲学家的描述,凸显了今日普遍的精神状况和“人”的观念。现时代的精神状况是混乱和没有根基的,生活是缺乏可以使人安身立命的统一的意义的,而自近代以来逐渐形成的以自然生命为基础的高等动物之“人”的观念,己经成为普遍性的世界共识。在这样的精神状况和“人”的观念中,近代以来的人权理念也在扩大着它的影响,逐渐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标准,评判着各处的人们的生活境况乃至生命的意义。
而生命权,又是近代人权体系中最重要的权利。通过研究生命权的哲学基础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人权概念的哲学基础之一般。我认为,由启蒙运动思想家们所提出的以生命权为首的人权概念,确实对人类自信仰生活中走出、而踏入俗世生活追求幸福这一现代性理想起着不可估量的意义和作用。............

参考文献

中文:
1艾耶尔:《二十世纪哲学》,李步楼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2安倍能成:《康德实践哲学》,于凤梧、王宏文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3奥古斯丁:《忏悔录》,周士良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4威廉·巴雷特:《非理性的人一一存在主义哲学研究》,杨照明、艾平译,商务印书馆1995 年版。
5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 书店1957年版。
6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7鲁思·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张燕、傅铿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8汤姆·L·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雷克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9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10边沁:《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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