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1.1.1 选题背景
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系统的根基,其数量、质量和结构直接决定及影响着整个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则是增加教育供给,促进基础教育发展的财政制度保障。2001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确立了义务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要渠道的多元化筹资体制,形成了“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支出管理模式,并划分了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领域的财政支出责任。
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重新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分配格局,财政收入占GDP 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都迅速增长,中央政府的财政汲取能力、调控和刺激宏观经济发展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不断增强。分税制改革至今,财政收入不断向中央政府集中,但财政支出和基本事权却在下移。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6)》的数据显示,中央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从 1993 年的 22.02%上升到了2015 年的 45.49%,地方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中的比重 1993 年为 77.98%,1994 年实行分税制后迅速下降为 44.30%,至 2015 年,这一比重才逐步上升至 54.51%;与此同时,地方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却一直居高不下,且一直呈增长态势,1994 年为69.71%,2015 年则上升至 85.48%。
由于 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未对省级以下财政体制做出明确规定,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收入划分由省政府自行决定。省级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效仿了中央对省的体制,向上集中了部分财力以供调剂,从而产生了省、地、县财力相对事权的纵向上移,而财政支出责任则纵向下移,并主要集中在县级层次上。义务教育领域实行的“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支出管理模式使县级政府在预算内财政收入不足的同时承担了沉重的教育支出责任,事实上拉低了县级政府提供义务教育均衡化的能力和质量,也滋生了县级政府在义务教育领域的“乱收费”现象,与国家的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相悖(高琳,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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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有关财政分权理论的研究
财政分权理论主要包括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和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
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是随着萨缪尔森(Samuelson,1954)的现代公共产品理论的发展而形成的,萨缪尔森认为,依靠市场化的自发力量无法实现公共产品的最优提供水平,因此需要政府的介入。自此,公共产品的提供作为政府的一个关键职责和目标在理论上得以确立。
马斯格雷夫(1959)也对财政分权提出了其独到见解,马斯格雷夫认为,由于各级政府所掌握的能力、信息和资源有所差别,因此理应使各级政府负有不同责任;建立在马斯格雷夫的理论基础之上,奥茨(1972)提出了其著名的“分权定理”,认为由于辖区间存在偏好差异,而各级政府搜集信息的能力不同,由于基层政府最靠近民众主体,其对辖区公众的偏好也有更深刻的了解,由地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将更有效率。
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主要涉及对政府不同经济职能的讨论,讨论涉及政府间应如何配置公共产品支出的职责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到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逐渐成型,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放弃了“仁慈政府”的假设,强调从财政激励及政治激励的视角为分权体制提供新的规范性标准(Weingast,2009;Oates,2008)。
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最重要的一个理论贡献是由温加斯特、钱颖一等学者奠定的“市场保护型财政联邦主义”(Weingast and Qian,1996),其提出者认为,由于真正执行政策的主体还是地方官员,其势必会追逐其自身利益,因此地方政府会倾向于实施能够增加其自身价值的政策,并且会最大化其自身的收益,如果实施政策的好处都被上级政府包揽,地方政府将会失去动力执行这一政策。因此,市场保护型财政联邦主义主要探讨的是如何建立一套激励兼容机制以驱使地方官员的激励与选民利益尽可能一致,并促使分权体制发挥正面的激励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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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政分权与义务教育均衡化的理论基础
2.1 财政分权的理论基础
2.1.1 财政分权的定义
财政分权即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活动。在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中,马斯格雷夫(1959)首先指出了分级政府存在的合理性,由于财政的职能各有不同,不同层级的政府适合承担不同的财政责任。他认为:宏观经济稳定与收入再分配职能应由中央负责,因为地方政府对宏观经济稳定缺乏充足的财力,另外经济主体的流动性也严重束缚了地方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尝试;而资源配置政策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在这方面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适合,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他还指出在公共品供给效率和分配的公正性实现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必要的分权是可行的,这种分权可以通过税种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固定下来,从而赋予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权力。
奥茨在《财政联邦主义》(1972)一书中提出了其著名的“分权定理”:对某种公共品来说,如果对其消费涉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并且关于该公共品的单位供给成本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相同,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他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的任何特定的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率得多。因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也就是说,如果下级政府能够和上级政府提供同样的公共品,那么由下级政府提供则效率会更高。
2.1.2 区域内财政分权
根据张光(2009)的研究,以 28 个非直辖市的省级行政区为例,省内支出分权大体上可以划分为财力下沉型、财力上浮型、财力中凸型和财力中凹型。黄佩华和迪帕克(2003)通过构建转移支付及地方经济发展效益的回归模型,最早指出了中国省内的财政分权对省内的均衡化发展存在负面影响,由于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不相符,使得财政分权的财政效果无益于省内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后续的改革应加强对各级政府事权、财权的严格界定。吴木銮和王闻(2011)的研究则发现,获得转移支付较多的省份,对其省内的转移支付反而更少,省内分权程度较低。宁家耀和吴自强(2012)认为,获得更多转移支付的省份会攫取更大的份额,形成对下级政府的财政剥削,后续改革应当推动各级转移支付和财政行为的透明化,最大化财政分权和转移支付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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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义务教育均衡化的理论基础和发展价值
2.2.1 义务教育均衡化的含义
在我国目前的政策背景下,义务教育均衡化主要指的是依靠政府的政策制定和资源调配,使区域间义务教育的供给水平和质量处在一个相对均衡的状态,及向所有适龄儿童提供均等的教育机会和均衡的教育环境(吴开俊,黄家泉,2003)。方建锋(2003)也指出,义务教育均衡化的发展战略,是推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教育机会的平等。现有的文献多将义务教育均衡化分为三个方面,即教育机会平等、教育过程平等和教育结果平等,也有部分学者将义务教育均衡化界定为机会均等、投入均等和产出均等(薛军,闻勇,2017)。但是不论如何分类,现有文献对义务教育均衡化的定义都包含以下三点:
(1)教育机会均等,即所有适龄儿童都拥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权利,受教育权利的经济门槛不应高出每个家庭的承载范围(李凌,卢洪友,2008),赵敏(2008)也提出,教育机会均等,即为适龄儿童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和均等的受教育条件;
(2)教育过程均等,即政府应采用行政、财政、税收、教育督导等手段,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以及校际之间义务教育的差距(于发友,2008),推动各义务教育主体的办学条件、基础设施建设、教育质量的均衡化发展(翟博,2005);丁金泉(2004)也从教育资源的获得这一维度上指出,教育均衡化发展离不开教育资源获得的平等;
(3)教育结果的均衡,杨启(2010)指出,义务教育均衡应当是底线均衡,即保障人的基本发展和教育的基本需要,这一指标实际上是建立在承认区域间、校域间以及个体之间存在着客观差异的前提下主张教育均衡化应该是一种“底线”之上的均等,而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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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广西县级义务教育均衡化现状............................15
3.1.1 广西县级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总量不足且发展不均衡..................................15
3.1.2 政府间教育经费分担比例不合理..................................19
第四章 财政分权对义务教育均衡化影响的实证分析.................................. 37
4.1 义务教育均衡化评估指标设计.................................37
4.1.1 指标体系设计的基本原则...............................37
4.1.2 指标评估选择.......................................37
第五章 政策建议与总结...........................51
5.1 结论.............................................51
5.2 政策建议......................................51
第四章 财政分权对义务教育均衡化影响的实证分析
4.1 义务教育均衡化评估指标设计
4.1.1 指标体系设计的基本原则
本文根据指标体系设计的系统性原则、代表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以及独立性原则选取本文所需的评价指标,以确保本文实证分析的客观性、代表性、可比性、精确性和权威性。
4.1.2 指标评估选择
本章使用定量分析的方式来对广西近几年的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水平进行评估分析,并结合区内财政分权这一关系到广西区内教育财政政策之根本的因素来对判定二者之间的联系。本章测定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的水平拟采取以下思路:首先结合我国已有关于评定义务教育均衡化的文献以及广西的教育实际来选定相关指标,并构建本文所需的评价体系;其次使用因子分析法确定相关指标的权重指数,最后得到广西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的具体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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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政策建议与总结
5.1 结论
财政分权的程度始终是世界各国在财政管理体制层面研究的核心,一个良好的财政分权体制应当是动态的,应当在处理央地财政关系和各级政府财政关系时具有较强的机动性。自 1994 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已经在我国运行了 20 余年,其制度的优越性和暴露的缺陷我们都有目共睹,在构建一个良性的财政制度过程中,我们必然需要巨大的努力已经克服改革的阵痛。现有文献对分税制改革后我国财政分权体制的研究普遍认为现行的财政分权体制对于拉动经济发展,扩大生产性支出都有积极作用,学术界也提出了诸如“中国式分权的解释框架”、“政治锦标赛”、“中性政府理论”等试图找到中国发展特征背后的政治经济学逻辑(高琳,2015),以解释中国式财政分权在社会性支出不足、地方保护以及公共服务发展失衡等负影响的成因。
本文通过构建广西义务教育均衡化测评指标体系,建立财政分权对义务教育均衡化影响的回归模型,以研究财政分权对广西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化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县域财政收入自主度和县域财政支出自主度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化呈正面效应,县域财政自主度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化产生显著的负影响。后续的改革应强调:第一、赋予县级政府更多的事权和财权,在保证其财力的基础上,使县级政府在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化上发挥更大的能动性;第二、改革现行转移支付制度,监督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三、改革激励机制,使地方官员的利益趋同于辖区居民利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由于本人的学术水平有限,本文仍存在许多不足,还需要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继续完善。首先,本文研究的财政分权主要是省内财政分权,实证结果表明广西区内的财政分权程度是较高的,省级政府高度集权,但是本文选用的数据都是预算内的财政数据,
但是我国目前还存在着一个庞大的预算外财政体系,尤其是在省级政府高度集权的时候,基层政府为了履行其事责,往往会征收预算外的经费以平衡财力,因此后续的研究需将预算外财政体系考虑在内;其次,关于财政分权度和义务教育均衡化的指标选择,
学术界尚未有一个完美的测评指标,当选取的指标不同时,实证分析的结果也会有出入,因此后续应加强对指标选取的研究,保证实证分析的可靠性。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