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作为一个陈旧而时新的社会问题,校园欺凌(schoolbullying)长期困扰着世界各国中小学的教育与管理工作。自 20 世纪 80 年代,美国频发校园欺凌事件,数据显示高峰时期每 3 名学生中就曾有 1 名学生遭受过同伴欺凌①。2016 年 3 月相关数据显示,日本 2015 年内 2 万多所中小学就发生了 188,072 起校园欺凌事件②。2015 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调查显示,有 6.1%的中小学生表示经常遭受校园欺凌;32.5%的学生表示偶尔受到其他同伴的欺凌[3]③。根据滕洪昌、姚建龙从全国 29 个县(区)中抽取 10 万余名中小学生进行有关校园欺凌状况的调查结论,所有中小学生被欺负的平均值为 1.38,欺负的平均值为 1.21,这充分说明了被欺负情况的严重性④。
欧美国家早在上世纪中叶就已经开始重视校园欺凌问题,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立法与学术研究。我国对欺凌问题关注较晚,但近几年来媒体频繁曝光的各类校园欺凌事件刺激了公众的神经。在此背景下,我国相关部门开始意识到校园欺凌的危害性及其严重性。2017年我国教育部与全国妇联、民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各部门共同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教督〔2017〕10 号,
11 月 22 日印发),《方案》中明确指出,应当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将党的教育方针切实落实到实处,在教育中始终坚持立德树人,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与培养,提升我国中小学生的道德品质修养。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学生欺凌工作的规章和制度加以完善,使得欺凌行为的治理有法可依。建立长期的中小学生欺凌防治机制,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
为制度的落实与实施提供保障,为中小学生营造安全、阳光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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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发现关于校园欺凌与学校责任的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2.1 校园欺凌内涵研究
1.2.1.1 校园欺凌的含义
研究者首先最为关注的问题莫过于如何界定校园欺凌的界定。挪威著名心理学家奥维斯(Olweus)最早提出校园欺凌的概念,他认为,欺凌是一个人或多个人长期地、重复地对另一个人采取消极行为①。英国学者彼得·史密斯指出:“欺凌可以被归属为攻击行为的一个子集②。”龚伦军、刘天娥提出可将欺凌行为理解为暴力、攻击行为。包括直接行为和间接行为,其中,直接行为指的是行为人直接采取的打压方式,如语言侮辱、肢体推打等;间接行为指的是行为人通过排斥、孤立的方式对他人进行欺凌。学者们认为欺凌行为普遍存在五个行为特征,即多样性、反复性、隐蔽性、不平衡性及普遍性③。
李爱认为,直接或间接的欺凌行为都属于校园欺凌。欺凌指的是学生通过某些手段对其他学生进行伤害并导致被伤害的学生学生身心、财产受损的行为,欺凌行为的行使认可能为个人也可能为一个学生群体④。王大伟通过研究发现,校园欺凌在中小学生之间的发生频率较高,欺凌行为的本质是恃强凌弱,这一行为具有较强的危害性和隐蔽性⑤。张国平⑥、杨立新、陶盈⑦、孙晓冰、柳海民等研究者对校园欺凌的界定主要依据挪威学者奥维斯的定义,即一个学生长期重复地处于其它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⑧。
综上所述,学者们普遍认为,发生在学生群体中的校园欺凌属于一种具有反群体和反社会的越轨行为,这种行为具有重复性。也有学者指出,欺凌行为的涉事主体并不局限于学生群体,教师与学生之间、社会人与学生之间的欺凌行为同属于校园欺凌。在教学活动中,一些学生因为对教师的管教存在不满,进而组织人员对教师进行组织殴打的行为也应当纳入校园欺凌管制的范围内。校园欺凌行为具有偶然性,因此在对事件进行判断时不能以“是否重复发生”作为判定标准,否则将会导致一些欺凌的行为无法获得相应的制裁,被欺凌者难以得到可靠的保护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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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校园欺凌事件中学校主体责任的理论分析
2.1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欺凌事件中,如何对学校进行责任划分,如何对实施欺凌和被欺凌的学生进行干预,建立在正确界定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基础上。
2.1.1 监护关系
该观点认为学生只要进入学校,那么监护权就已经发生了变化。即由学校代理父母行使监护权。当被监护人伤害他人或被他人伤害时,应当遵循无过错原则,无条件要求监护人承担责任。因此,学校需要对学生在校园内的一切行为负责。只要学生在校园中发生事故,那么不管学校是否为过错方,都必须承担责任。加拿大、美国部分法院均认可该观点。由于该观点由来已久,因此对我国司法界、民法学界也产生深远的影响。
2.1.2 契约关系
这种观点认为学校充当了教育活动的行为实施者,家长将孩子交给学校后,就形成了其与学校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关系的主要内容即教育管理。其中学生的学籍就充分说明学校与家长存在此种契约关系。学校开展的诸如培训、后勤保障、寄宿、饮食等国家教育内容之外的项目均可理解为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有偿服务,学生与学校间的契约关系是平等的。
2.1.3 准行政关系
在这一观点中,学校被看做是一个国家行政单位,因此学生与学校在行政上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依据国家教育及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具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是这其中并不包括保护义务。依据相关规定,学校可享有政府机关的责任豁免权,一旦学校在校期间受到伤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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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国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
我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对校园学生伤害问题都给予了高度关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着重强调了学校在学生人身损害中应承担的教育和管理责任,以及侵权行为发生后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承担原则。在原国家教委制定的《小学管理规程》中,明确规定了小学应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同时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保障学生的安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条要求班主任在组织班级活动的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保护学生的安全;第十一条要求班主任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操行,并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完善学校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在《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也得到了体现,该《意见》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深入推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2010-2020)》的实施,2012 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要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保障学生人生和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这些规制都是以维护校园安全为核心,而校园欺凌正是影响校园安全的因素之一。
考虑到当下校园欺凌的乱象,相关部门专门就此出台了相应的防治文件。在 2016 年 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年 11 月,教育部等 9 个部门共同协商后,制定并实施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12 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这一基础上,颁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2017 年 12 月,教育部等 11 个部门在多次协商之后,推行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这一文件中,第一次通过官方文件对于校园欺凌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同时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其中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方针,并制定了相应的基本原则,对各个部分的具体工作职责进行了细致划分,确立了合理的治理方案,《方案》的推行,从政策上支持了相关机构共同治理校园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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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典型校园欺凌案例中的学校主体责任分析 ....................... 19
3.1 北京中关村二小“校园欺凌”事件 .............................. 19
3.1.1 案例背景 ........................... 19
3.1.2 案例经过 ............................... 19
第 4 章 学校主体责任视野下的反校园欺凌策略 ........................ 28
4.1 政府和法律层面 ............................ 28
4.2 学校层面 ....................................... 29
第 5 章 结语 .............................................. 35
5.1 研究结论 ............................................... 35
5.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35
第 4 章 学校主体责任视野下的反校园欺凌策略
4.1 政府和法律层面
国家与党中央在十八大之后全面开启了依法治国的新征程,法治事业在我国的发展呈现出新形势、新常态。十九大上,我党明确要求要进一步推进教育事业发展,优先在教育领域展开深化改革进程,推进教育的现代化进程,提高教育质量获得人民满意,“这为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不断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大力提高国民素质指明了方向”。①法治社会中的所有问题均应以法治方式解决,包括校园欺凌问题。
通过分析境外校园反欺凌实例我们看到,解决校园欺凌问题应以构建配套的法律政策体系为前提,针对校园欺凌问题出台专项法律规范。在英国,教育部先后颁布了《反欺凌行动宣言》、《安全学习:学校反欺凌任务》与《欺凌:不要在沉默中忍受——学校反欺凌手册》等文件,促进、指导与协助地方政府和学校制定反欺凌策略,以绩效责任与“零容忍”为反欺凌政策设计原则,通过“整体学校社区”预防欺凌行为。这些政策强调学校的首要职责是确保学生安全,学校的欺凌防治成效是教育标准局“学生行为及学校安全”的重要督导范围。另一方面,这些政策重视学校社区等各方力量的综合运用,并要求强化家长责任。如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法院发送“反社会行为令”与“教养令”,强制要求家长协助管教子女。最后要求对校园欺凌“零容忍”,校长、教师有权管教与处罚学生,但同时规范处罚程序,并为停学学生提供替代教育服务。美国政府虽未针对校园欺凌制定联邦专项法案,但美国联邦教育部民权事务办公室给全国各地学校致信,从侵犯民权与反歧视法的角度,要求学校采取反欺凌措施。截至 2010 年,各州立法机关颁布或修订了 120 多项针对欺凌的教育或司法法规,越来越多的州鼓励对欺凌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如北卡罗来纳州将网络欺凌,爱达荷州将骚扰、恐吓、欺凌定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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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结语
5.1 研究结论
校园欺凌问题普遍存在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对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校园欺凌与暴力行为、反社会行为密切相关,严重时可能演变成犯罪行为,是当今社会和国家必须重视、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改善校园欺凌问题,学校在制定制度规范、正确引导学生、优化课程管理和维护校园安全上承担着重要责任。国家法律和政府以及全社会也应当与学校一同形成合力。
本研究首先对校园欺凌事件中的学校主体责任进行了理论分析。阐述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体责任和学校主体责任的概念,从比较视野中阐明了美国、英国、日本和其它国家在对待校园欺凌事件时,如何进行学校主体责任划分以及学校主体责任认定的特点。其次,分析了三个典型案例中的学校反欺凌主体责任。阐述奥维斯欺凌防范项目和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桑营中学在欺凌问题上划分学校主体责任的做法,提出北京中关村二小认定学校主体责任时的问题。最后,提出学校主体责任视野下学校反校园欺凌的对策。从国家层面、学校层面、教师个体层面和社会层面,提出学校主体责任视野下的校园欺凌综合防治策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