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庭暴力的角度看待19 世纪英国妇女的家庭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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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640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1 绪 论

1.1 选题意义

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可以从多角度进行解释。在法律中,将行为人以捆绑、殴打、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称为家庭暴力。在学术界,家庭暴力是指用包括身体、语言和性等各种手段给对方造成影响和损害。历史学家对家庭暴力的研究是以谋杀为起点的,他们使用“打老婆”和“改善妻子”等作为术语来描述家庭婚姻暴力,在学术上将家庭暴力局限于“打”这种身体暴力。虽然家庭暴力并不特指丈夫对妻子使用暴力,但是“但无论是政府统计报告显示还是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几乎都表现为一种针对性的性别犯罪——女性基本为受害者,而男性多数为实施者。有研究结果表明,男性对女性实施暴力行为的比例占到90%至97%。”

在英国,19世纪历史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现有或者曾经有密切关系的人对另一方实施身体的、心理的虐待或暴力,包括逐渐损害对方的自信心,实施性暴力”;也包括“破坏配偶或伴侣的财产,将对方与其朋友,家庭或者其他潜在的支持资源相隔离,威胁包括孩子在内的其他人,控制另一方接近金钱、人身事务、食物、交通工具、电话以及蹑手蹑脚地走进另一方。”本文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基于这种解释进行探讨的。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在19世纪的英国大多是因为妇女的家庭地位低下,在家庭中是从属于丈夫的。例如,M·A 斯特劳斯认为把家庭地位交给丈夫的家庭结构潜伏着家庭暴力的危机,夫妻双方对家庭地位的向往必然引发家庭暴力;伊丽莎白·福伊斯特也总结,家庭暴力与男性权威超越其他家庭成员以及限制妇女的家庭权利是有关的;贝尔·胡克斯也承认男性统治是家庭暴力的来源。我也持有和以上学者们相同的观点,认为女性家庭地位和家庭暴力之间是有联系的。因此,通过对家庭暴力的解读可以揭示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有关妇女家庭地位的研究,国外的成果已经极其全面和深入。这些研究成果从财产、教育、就业等方面来研究妇女家庭地位的。例如:劳伦斯·斯通对英国家庭模式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家庭模式会决定择偶标准,择偶时对情感条件的忽视会影响婚姻关系,家庭的模式也会影响妇女的家庭地位。艾丽丝·克拉克认为能够和丈夫一样努力工作,承担起家庭经济责任的女性能获得更高的家庭地位,并获得尊重。帕金认为,站在绝大多数女性的角度来看,她们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联系紧密,家庭地位的高低决定了她们的社会地位,然而男性的家庭地位决定了女性的家庭地位,所以说,女性是不具备阶级独立性的。马克辛·伯格认为在近代早期妇女就已经在纺织业和制造业的就业者中占据相当的比例,这对妇女在家庭中是否占据重要位置产生了影响。

在社会史研究领域,学术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19世纪英国妇女在家庭中地位,学者们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例如,马克斯·哈特威尔和劳伦斯·斯通等学者一致认为正是传统的两性分工在工业化以后被打破,使英国妇女成为市场劳动力,女性的社会地位提高,促进了平等的家庭关系的建立;而汤普森等学者则指出,工业化以后,男性的性别优势在公共领域表现的更加突出,反而让女性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下降,薪资水平远远比不上男性,甚至更加把希望放在家庭和丈夫身上,妻子的屈从地位不仅没有改变,反而加强了。

19 世纪的英国经历了两次工业革命的洗礼,社会经济领先世界其他各国,然而英国的工人阶级的收入并没有相应提高,英国一般家庭的生活状况,居住条件以及食物构成也并没有得到很大的改善。此时,家庭关系就和妻子的家庭生活状况有莫大的关联。婚姻关系错综复杂,没有婚姻暴力并不意味着就不存在很紧张的关系,存在婚姻暴力也不意味着婚姻关系就有彻底崩溃的危险。所以要理清夫妻之间复杂各异的关系仍是一项艰难的任务。

2 19 世纪英国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2.1 家庭暴力的定义

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从过去到现在都没有一个唯一而且标准的概念来解释它所包含的意义。不同的国家民族、不同的社会组织以及不同的法律都对其做出了不同解释。但是绝大部分的定义都有共同的特征,即家庭暴力的发生是以共同生活的事实为前提条件,而不以亲属关系为出发点的。换句话说,家庭暴力不止发生在有两性夫妻关系的事实婚姻中,还扩展到同居的同(异)性恋者,同性婚姻中。无论家庭暴力的定义如何,都难以完全涵盖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实例。

中国现代汉语词典中,家庭暴力是指以凌辱、殴打、故意伤害等手段,严重摧残自己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简称家暴。

中国婚姻法注释本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在学术界,家庭暴力是指用身体、语言、经济和性等各种手段对对方造成影响和损害。历史学家对家庭暴力的研究是以谋杀为起点的,他们使用“打老婆”和“改善妻子”作为术语来描述家庭婚姻暴力,在学术上将家庭暴力局限于“打”这种身体暴力。E·福伊斯特认为:我们专注于将家庭暴力定义为谋杀是过于狭隘的,这会致使我们去相信家庭暴力仅仅是作用于身体的行动和结果。G.沃克指出:家庭暴力不是我所描述的常见的连续事件,而是语言、性、身体等形式同时参与的具有毁坏性的整体事件。在苏珊·阿穆斯的一篇发人深思的文章中,谈到对近现代早期的家庭暴力的理解时大胆断言,家庭暴力是“暴力造成的身体伤害”。

在英国的法律指引中,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现有或者曾经有密切关系的人对另一方实施身体的、心理的虐待或暴力,包括逐渐损害对方的自信心,实施性暴力”;也包括“破坏配偶或伴侣的财产,将对方与其朋友,家庭或者其他潜在的支持资源相隔离,威胁包括孩子在内的其他人,控制另一方接近金钱、人身事务、食物、交通工具、电话以及蹑手蹑脚地走进另一方。”

2.2 身体暴力

在家庭暴力中,身体暴力是极为常见的一种形式,身体暴力通常是指身体虐待。例如:用刀、枪等有攻击性的武器伤害身体、咬、推、抓、脚踢、打耳光、火烫、用工具使人窒息、脚踩、拳击、水淹、禁锢、过度支配隔离等等;这些暴力手段会给受害者的身体造成暂时性或者永久性的伤害,严重时也可能导致死亡,此时家庭暴力就转化为了谋杀。身体暴力之所以常见,是因为他是最直接解决家庭冲突的手段之一,也是男性对妻子最有效的控制方法。当然,身体虐待也是最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一种暴力形式,受害者的身体通常都会有明显的伤痕,严重者还会导致精神异常。性暴力也主要划分于身体暴力的范围内。“暴力”一词源自“违反”,表明它一直与强迫侵扰和入侵“性”的空间有联系。性暴力是一种比较隐蔽的暴力手段,并常常集中在生殖器、乳房和子宫,受害者通常在遭受性暴力后也羞于启齿。性暴力的内容也有很多,例如:强奸,这是性暴力中情节极为恶劣的一种;强迫用某种方法进行性生活、婚内强奸、性骚扰、性侵犯、用工具伤害生殖器官、强迫卖淫、拒绝性生活、以性侵犯为内容的语言攻击、通过通奸等方式将性病传染给妻子、逼迫妻子看色情图像等。对与男性来说,对女性使用暴力和控制的方法能唤起性欲。瑞秋·诺科特发现夫妻间的暴力行为频繁的发生在床上,她自己也经历过婚姻中以性侵犯为内容的语言攻击。兰多夫·特朗巴赫声称“在十八世纪,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主要来源于男性的性兴奋”,这在当时引起了轰动,但是并未经证实。

19世纪英国妇女遭受身体暴力的史实不乏记载。据英国当地的报纸称,1888年11月21日上午,普雷斯顿(Preston mill)的一个小镇发生了一则令人震惊的传闻,一个屠夫在前一天晚上踢死了他的妻子。在审理中得知,罗伯特·诺尔斯是一个35岁屠夫,被称作是一个“工作努力,充满深情的丈夫”,他为自己杀害妻子的行为感到深深懊悔。相比之下,他31岁的妻子爱丽丝,被描绘成是易怒的酒鬼,直到最近都在普雷斯顿的工厂当织工。辩护声称:她的丈夫常常劝她不要独自喝酒。爱丽丝的妹妹也证明,这对夫妇的不幸是由于妻子过度饮酒。他们八岁的女儿是目击者,妹妹补充说道:到罪案发生为止,孩子的母亲已经和邻居艾伦·温德尔喝了两天的酒了,温德尔也是一个屠夫的妻子。根据温德尔的证词说,大约晚上11点,爱丽丝说她不敢回家,但是不久她丈夫就来接她了。当他让她回家时,她回答说:“当我愿意的时候我就会告诉你我什么时候会回家”。丈夫打了她一巴掌作为回应,这让她从椅子上摔了下来,然后踢了一下她的后脑勺,在这个时候她的女儿制止了他,说道‘你会杀了她的’”。很显然,这一脚足以让她在几分钟内死亡。

3 19世纪英国家庭暴力对妇女的影响 ..............19

3.1 心理反应 ................19

3.2 暴力反应 .....................20

4 19世纪英国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28

4.1 婚姻中经济因素导致的家暴 ............28

4.2 妻子对丈夫家庭地位的挑战 ................31

5 19世纪英国家庭暴力的法律约束与女性地位的改善 .....................37

5.1 子女监护权引发的变化 ...................37

5.2 保护性法律规定作用下的变化 ...................41

5 19 世纪英国家庭暴力的法律约束与女性地位的改善

19世纪,在家庭婚姻中受虐的女性虽然遭受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创伤,可是她们仍然在为自己的权利做出努力,尽管这些努力并没能取得显著的成果。直到20世纪才开始大规模有组织的建立全国联合会和庇护所来保护和收留受到家庭暴力影响的妇女和儿童;而到20世纪后期,英国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态度才发生了大规模的改变,因此开始了比较完善的立法改革,例如,《1976年家庭暴力与婚姻诉讼法》、《1996年家庭法》和《1997年免受骚扰保护法》;然而,这些成果与19世纪受虐女性争取的权利和地位的改变是分不开的,这些改变体现在:孩子的监护权和相关保护性法律产生的作用的变化上。

5.1 子女监护权引发的变化

《1839年婴儿托管法案》标志着夫妻分居或者离婚后,母亲对孩子的监护权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该法案允许母亲向法院的大法官申请获得七岁的孩子的监护权,并有定期探视孩子的权利。该法案使得母亲实现了对孩子的监护权,改变了原来只有父亲才有监护权的规定,这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父亲家庭暴力的随意实施了。因为一旦家庭暴力使妻子离开自己,那么孩子可能就跟着母亲过日子,父亲则会失去孩子的亲情,这自然会降低家庭暴力发生的频率。这个法案是由一个中上阶层的女性卡洛琳·诺顿开创的,因为他的丈夫乔治剥夺了她探视三个孩子的权利。她曾经历过乔治对她实施的身体暴力,也曾受到八卦杂志影响,使得丈夫指责她与墨尔本勋爵通奸。但是,由于乔治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妻子通奸,因而案件被立即驳回。他们离婚后,丈夫拒绝让卡洛琳看孩子;然而卡洛琳发现丈夫的行为竟然是合法的,在婚姻破裂以后,无论是谁的过失,孩子的监护权都会判给丈夫。她对女性无法获得孩子的监护权和财产权感到震惊,卡洛琳开始了增强公众意识和争取立法变革的活动。她写了相关的小册子,里面还有给女王的公开信,在信中她呼吁作为女性应该争取她们共同的利益,她还向她的政治朋友求助,例如托马斯·塔尔福德律师和林德赫斯特勋爵,他们联合推动了 1839年法案的出台。

结语

通过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是展现了家庭关系消极、阴暗的一方面,它的内容从简单地“丈夫对妻子的惩罚”发展成为了更全面的残酷行为。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手段从赤裸裸地殴打、辱骂、强奸,发展到对妻子的社会行为进行限制、控制她们的经济这些更为隐蔽的方式;这些暴力手段的变化都暗示着妻子的家庭地位、法律地位较以前是有所提高的。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有所提高是由于在19世纪的英国,女性更多的参与到社会工作中,她们中的一些佼佼者都可以自食其力,还有甚者可以成为家庭经济的支柱;而女性法律地位的提高主要表现在法官和陪审团对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有了更多的关注,以至于女性的合法权利受到更多的保护。

家庭暴力在19世纪英国各个阶层的家庭中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在中下层阶级尤为频繁。由此可见,经济环境是影响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也许正是越来越多的女性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她们更加积极地挣取工资,提高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缓和家庭经济的压力,从而减少夫妻之间的摩擦,把家庭暴力发生的几率降低。家庭暴力迫使女性在经济上自立自强,在法律上,为保护自己和家庭成员做出努力和抗争,推动了相关立法的进程。从这方面看,家庭暴力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为反家庭暴力作出了积极反应,这对促进男女性别的平等是有积极的意义。

从本文中我们可以得知,英国女性的家庭地位与家庭暴力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同时,家庭暴力事件也启迪着英国女性的思想,催促着她们进步的脚步。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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