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名誉侵权之某些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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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897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一、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概述


(一)名誉和名誉权的基本概念
1.名誉的概念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何为名誉?可谓众说纷纭。大陆法系一般认为,所谓名誉系指一个人在社会上的评价,并非指名誉上的感情(名誉感),而是由第三人的评价,对人的评价不限于道德方面,也包括技术方面。①在英美法系中,《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名誉的定义为:名誉(homour或reputation)是指具有良好的地位、声望,并为他人所尊重,或者对于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名声、荣誉、信誉或身份)的一般评价。②《布莱克法律辞典》则认为:名誉是关于一个人特点或者其他品质的共同的或一般的评价。③我国学者对于名誉概念的解释众口不一,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以下几种观点:社会评价说、社会评价和个人评价综合说、声名说、人格尊严说。?笔者倾向于社会评价说,即名誉是指他人对特定人的人格属性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就公民而言,名誉主要是指社会对公民品行、思想、道德、才干、能力等方面的评价;对于法人而言,名誉则是指社会对其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等方面的评价。因此,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观念,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权利主体所处的时代、民族、阶级属性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2.名誉权及其法律保护
简单说来,名誉权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权利,它是就是以公民或法人的名誉作为客体的。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普遍的基本人权。名誉权的作用在于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其价值在于维护个人的精神利益,通过对个人利益的保护达到保障社会和谐与稳定目的。基于名誉权保护的特殊意义,在世界各国,无论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还是民法、刑法或诉讼法这样的部门法,均对名誉权的行使和保护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我国法律关于名誉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第38条?,《民法通则》第101条②以及新近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之中?,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重要的司法解释,即1993年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93年解答》)和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98年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对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作出了十分详细规定。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我国目前关于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还是过于笼统,缺乏一个完备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


(二)新闻自由的基本概念


1.新闻自由的内涵
新闻自由的概念产生于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是伴随着报刊这一最早的大众传媒工具的出现而产生的。随着新闻媒体行业的不断发展,新闻自由的内涵也不断得以充实,并在十九世纪被很多国家通过宪法或法律予以确认。新闻自由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新闻出版界釆访、报道、出版、发行等方面的自由权利。?其权利主体包括新闻媒体和公民,以新闻媒体为主。对于新闻媒体而言,新闻自由是新闻从业人员通过对事实的了解,依法自由从事采访、写作、发表、出版新闻作品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对于公民而言,新闻自由是公民获知信息的权利,即公民有权获得可能关乎切身利益或有助于其思考并做出决定的信息。关于新闻自由的内涵和外延,我国台湾学者吕光先生总结归纳得比较详尽,他认为新闻自由的内涵包括:(1)出版前不须领执照或特许,也不须缴纳保证金;(2)出版前免于检查,出版后除了负法律责任外,不受干扰;(3)有报道、讨论及批评公共事务的自由;(4)政府不得以重税或者其他经济手段迫害新闻事业,也不得以财力津贴或者贿赂新闻工作者;(5)政府不得参与新闻事业的经营;(6)自由接近新闻来源,加强新闻发布,保障采访自由;(7)自由使用意见传递工具,免于检查,保障传递自由;(8)阅读及收听自由。外延包括四个方面: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发表自由,阅读与收听自由(接收自由)。


2.新闻自由的法律保护
马克思曾在《论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一文中说道:“新闻自由就是人类自由的实现。……没有新闻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②在自由民主的社会中,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为实现公民知情权而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对于政府职权的行使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也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力量。新闻自由是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宪法》并没有对新闻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将其涵盖在言论出版自由之中,而且基本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没有《新闻法》、《出版法》等特别法律对新闻媒体行业进行规范,根本无法满足飞速发展变化着的新闻媒体行业的要求。因此,我国法律对新闻自由的法律规制和保护仍处于明显的滞后状态。


二、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一)新闻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对于侵权行为的构成,两大法系存在不同的学说。英美法系坚持“具体学说”,即认为每一种侵权行为都是具体的,有自己独特的构成原则。所以,英美法系的国家都有自成体系的诽谤法。在普通法中,原告要提起排傍诉讼,需要证明以下几个要件:(1)排傍性材料被公幵了;(2)言论内容涉及原告;(3)内容是徘读性的;(4)内容是虚假的;(5)被告有过错。?大陆法系对于侵权行为的构成存在三要件说和的四要件说两种学说。三要件以法国民法为代表,主张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要件说以德国民法为代表,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②我国侵权法立法沿袭大陆法系体例,对名誉侵权行为没有单独制定诽谤法,而是将名誉权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之中,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从《93年解答》第7条之规定来看?,目前我国对于名誉权侵权行为构成采用的是四要件说,现在笔者就以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为线索来对新闻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进行分析。


三、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与平衡 ..........24-30
(一)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特征和实质......... 24-25
1.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特征......... 24
2.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实质......... 24-25
(二)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冲突的平衡......... 25-30
四、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30-38
(一) 真实性抗辩 .........30-32
1. 客观真实、法律真实......... 30-31
2. 新闻的阶段性真实......... 31-32
(二) 公正评论......... 32-33
(三) 特许权抗辩.........33-34
(四) 受害人同意......... 34-35
(五) 连续报道 .........35-36
(六) 平衡报道 .........36-38
五、对我国新闻名誉侵权法制完善的思考 .........38-43
(一) 出台新闻法......... 38-40
(二) 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完善我国新闻......... 40
(三) 预防和减少新闻名誉侵权纠纷的措施......... 40-43
1. 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 41
2. 隐性采访的合法性问题 .........41-43


结论


对新闻自由的保障和对名誉权的保护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事主体利益的保护。国内外学者长期以来对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保护所涉及的问题争论不休,存在着多种观点,亦可看出确立新闻名誉侵权有关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新闻媒体侵犯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案件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一类纠纷,具有影响较大、关注率较高的特点,也自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基于此,笔者结合实际案例对新闻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抗辩事由以及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冲突的平衡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
我国立法机关在吸收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和司法的成功经验后,立足于我国国情制定了侵权法律制度,切实保护了公民或法人的私权利。但由于我国法律传统以及宪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性的问题,在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较量中,名誉权往往处于优先保护的地位,并没有具体的立法对涉及新闻媒体行使新闻自由权时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抗辩事由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同时,由于我国新闻法制的缺失,新闻自由往往无法得到确实有效的保护。因此,尽管本文水平有限、存在有失严谨之处,笔者同样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再一次强调我国新闻名誉侵权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立法重要性,明确立法方向和立法中应当予以规定的事项,更好地达到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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