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论文参考资料:我国配偶权之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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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903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绪言


配偶权是指男女两性依法结为夫妻后,法律赋予其相互间的平等地、专属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身份权。配偶权作为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经由人伦秩序和道德化提炼,最终成为法律制度。目前许多国家都规定了配偶权制度,虽然形式不--,但是对调整婚姻关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既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又维护了社会秩序的良性、有序运行。我国没有明文规定配偶权,但其中的几类派生身份权却在《婚姻法》中有所体现。《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适应并体现了民法对配偶权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要求,对于配偶权法律保护基础理论的完善及完善配偶权受侵害时的救济措施,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目前我国法律仍对配偶权尚无完善的权利保护机制,因此当配偶权受到侵害,尤其是来自婚姻关系外的第三者侵害时,受损配偶一方的利益难以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当前,“包二奶”、婚外恋及家暴的现象较为严重,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多数起因于家暴或夫妻一方与人有婚外情,或通奸、姘居重婚。许多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因另一方的侵权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救济感到有苦难言。同时,整个社会对于配偶间的权利义务展开了广泛的讨论,配偶权更是成了话题中的焦点。
随着配偶权的法律保护研究受到越来越强的重视,许多国内学者就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武晓婕在《商洛学院报》上发表《配偶权立法完善当议》一文中,在对我国建国后配偶权立法进行概述,分析当前配偶权立法不足的基础上.就配偶权中的计划生育权、同居权、互相忠实权、家事代理权、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五个方面的完善提出建议。孟德花在《经济与法》发表的《论配偶权确立的利与弾》、李军在《法学论坛》上的《试论我国婚姻法中配偶权制度的确立》等文章对配偶权的法学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从而论证了确立配偶权制度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但总的来说,国内对配偶权法律保护制度研究仍显单薄,多侧重于立法完善而忽视司法救济上的探讨,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亟待提升新颖性。而且到目前为止,关于配偶权法律保护的专著在国内还较少见,学者们也一般在研究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一笔带过。另外,配偶权研究者多为高校教师而少为司法实务者,能够结合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对配偶权法律保护进行研究的不多。绝大多数的研究成果理论性较强,转化成配偶权司法救济保护的操作性难度较大,有待进一步研究出具有的鲜明时代色彩、重大社会影响、实际指导功能的学术成果。本文采用资料调查与收集、对比研究、分析逻辑推理、综合归纳的研究方法,试图在对我国配偶权的保护现状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从立法完善和司法完善这两方而来探索完善配偶权的保护机制。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新的探讨,研究其价值和内容,正视其保护现状中存在的不足,发挥配偶权保护制度的法律价值及社会功效,并努力寻求了配偶权保障措施的多样化手段。


第一章配偶权概念及法律渊源


1.1配偶权五大概念及评析
纵观历史,配偶权的概念不是由法律创造的,是无数对夫妻在长期生活中所形成的一种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认可,久而久之便经人伦道德甚生是法律确认下来。我国《婚姻法》未明文规定配偶权,只是在婚姻家庭关系一章中对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配偶权最初是英美法系国家提出并使其完善的,他们认为配偶权是夫妻间要求对方陪伴、爱护和帮助的权利,我国学者认为这一定义并不准确?。然而国内法学界对配偶权的定义也存在争议,目前大致形成了配偶权的五大概念:一是身份说,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双方之间因为存在合法有效地婚姻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二是利益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之间专属支配、且他人不得侵犯的身份利益;三是陪伴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之间要求对方陪伴、帮助和钟爱的权利;四是法定说,认为配偶权作为一种夫妻间互为配偶的身份权,乃是由法律赋予的;五是性权利说,认为配偶权为夫妻间民事权利的前提下,其核心内容是性权利。借鉴配偶权五大概念的定义,笔者认为配偶权的概念应体现该定义所包含的内容,且要表述出该定义所具有的性质。因此,从配偶权具有相互性、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点来考虑,配偶权是指法律所赋予的、其他人均不得侵犯的夫妻间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


1.2配偶权及其派生权利
根据民法学理论,人身权由人格权和身份权构成,身份权又分为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和亲属法外的身份权。配偶权属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其内容就是配偶权的派生身份权,具有权利义务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2.1夫妻姓氏权
这项权利是指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法律关系后,均具有的决定自己独立姓氏的权利。配偶之间有无独立人格的标志之一就是各自有无独立的姓氏权,我国立法赋予了配偶间的独立人格权,《婚姻法》第14条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拥有夫妻姓氏权的自由可由双方作出约定,即通过约定的方式女方可改姓男方的姓,男方也改姓女方的姓。


1.2.2住所决定权
住所决定权是指配偶间在依法结为夫妻后所拥有的决定婚后住所的权利,之所以应当由配偶双方共同约定,是因为婚姻家庭住所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依托,更是共同生活的基础。对此,我国《婚姻法》上虽然没有明文的规定,但第9条的规定可认为我国立法承认夫妻双方具有平等决定婚后住所的权利①。


第三章 我国配偶权的现状与分析.......... 21-27
3.1 我国配偶权法律保护现状.......... 21-23
3.1.1 民法对配偶权的保护.......... 21-22
3.1.2 刑法对配偶权的保护.......... 22
3.1.3 行政法对配偶权的保护.......... 22-23
3.2 我国配偶权保护法律供给缺陷.......... 23-25
3.2.1 立法上关于配偶权保护的不足.......... 23
3.2.2 《民法通则》对配偶权未作规定.......... 23-24
3.2.3 婚姻家庭法律对配偶权缺乏.......... 24-25
3.3 我国配偶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25-27
第四章 完善我国配偶权保护的建议.......... 27-36
4.1 国外有关配偶权的保护及借鉴意义.......... 27-30
4.1.1 关于夫妻间贞操义务的发展进程.......... 27-28
4.1.2 关于夫妻间同居义务的发展进程.......... 28-30
4.2 完善配偶权的立法建议..........30-32
4.2.1 关于计划生育权方面..........30
4.2.2 关于同居权利义务方面.......... 30-31
4.2.3 关于互相忠实权方面..........31-32
4.2.4 关于日常事务代理权 ..........32
4.2.5 关于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方面.......... 32
4.3 完善配偶权的司法建议.......... 32-36


结论


配偶权不仅涉及到夫妻两方,是夫妻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涉及到不特定的第三人,一个合法有效的夫妻婚姻关系不得受第三者破坏和侵犯。在我国法律上承认和并保护好配偶权,不仅符合婚姻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而且有利于推进社会关系的稳定,从而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道德与法律是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所提倡的也必然是道德所提倡的。对于道德管不好的问题,影响到社会的安定时,就应当从立法上考虑把道德规范提升为法律规范。
对我国现有的配偶权保护机制进行反思,就必须正对配偶权保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不足。立法部门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立法中的先进经验,建立完善有中国特色的配偶权法律保障体系。司法部门应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对配偶权的侵害行为FI益严重的情况,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切实有效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本文针对我国配偶权立法保护的缺陷提出了对策,从计划生育权、同居权、互相忠实权、家事代理权、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五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另外,针对配偶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的困难,提出了建立对受害方举证难的救济措施;统一裁判尺度,在一定的司法限度范围内规范审判者的自由裁量权;细化离婚法定条件的认定标准等司法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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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引玲:《配偶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4]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5]夏吟兰,龙翼飞:《和谐社会中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重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6]孟德花:《别居与离婚制度比较》[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7]李莉莎.完善我国配偶权及其民法保护制度的法律构想[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03).
[8]张邦铺.论配偶权的立法完善及保护[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1).
[9]武晓婕.论探望脏体制度缺陷及其完善[J].商洛学院報.2008(06).
[10]尹海文.配偶权的侵权及其民法救济[J].怀化师专学报.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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