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伦理观的演变与环境法的发展关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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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135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绪论

古今中外,已有大量的学者对环境伦理与环境法的关系做出研究并得出理论,前人的研究和成果并不是问题的终结,而是为现代人提供了更好的研究基础。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及其二者的演变与发展关系问题仍有大量的空白领域等待我们的进一步探讨和研习。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类对环境问题的关注逐渐深入到形而上的层面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章、条例雨后春笋般的颁布,但这并未使当代的“环境危机”状况得到明显的改善。
笔者认为,单从法律的方面找问题未被解决的原因显然是不全面的,法律虽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其存在形式并不孤立。法律的存在不仅需要得到伦理道德的支持同时也需要除伦理道德外其它社会规范的支撑。现代环境法中传统理论的缺失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现实的需要呼唤着与时代同步的理论应时产生。另一方面,环境伦理与环境法虽同属社会规范的范畴,但环境伦理需要借助环境法的具体形式实现自我表达,环境法是环境伦理的社会存在载体。如果在环境立法时我们能更多地体现环境伦理的价值诉求,彰显其内在精神,则不仅仅是环境立法上的进步,更让我们切实感受到环境伦理存在的现实意义。
上述问题的思考需要我们进一步在理论上澄清下列问题:生态伦理观是如何演变的?环境法又有着怎样的发展历程?生态伦理观的演变对环境法发展的影响以及二者的关系又是什么?基于此,形成了本论文的研究主题:生态伦理观的演变与环境法的发展关系问题研究。

二、文献综述与评论

根据本论文所涉及的内容,考察的文献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第一,是关于东西方生态伦理观的文献。第二,是关于环境法发展的文献。第三,是关于探讨生态伦理观与环境法之间关系的文献。

(一)关于生态伦理观的文献

通过对西方文献内容的调查,对环境的认识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柏拉图时期,古希腊的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阿基米德等对自然的理解和对环境的认识都有着相当深刻的体会。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思想史上对“自然”概念作出明确规定和阐释的第一人,在其两部哲学代表作《形而上学》和《物理学》中,提出“自然是生长、实体、动因的目的”等重要观点。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一个国家的兴衰繁盛是和这个国家的生态环境息息相关的,在其著作《理想国》一书中,他指出最完美的国家是人口维持在一定数量的,实质就是人口、经济和生态环境的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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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伦理与法律的价值同源性

伦理与法律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两种主导方式。对生态环境保护来说,伦理建设与法制建设同等重要。前者属心理层面,是基础性的,后者属制度层面,是强制性的。单纯的伦理道德约束是难以奏效的,而单纯法律强制也并不一定带来人们心理上的认同。只有得到人们最普遍的心理认同,同时使“内在性”因素和“外在性”因素共同作用,才能切实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法律随社会生活的演进而发展,同样,道德观念、伦理精神的转变亦深深扎根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变动之中。在当代中国,前者可以被理解为法制现代化,后者则被概括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社会生活的两个基本层面,法律与伦理之间存在内在的有机联系。在环境法由传统向现代的历史转型过程中,生态伦理观起到了怎样的影响和作用?环境法发展的背后是否深刻地蕴含着一个生态伦理变迁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答的正确与否将关涉到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得失与成败。

一、伦理与道德

(一)伦理与道德从词源、词义上的界说

作为语言上的存在,伦理与道德二者的意义与关系可以从语源学与词义学的角度加以确认。
在语言分析过程中,“伦理”的“伦”意思是“辈’夕,《说文》曰:“伦,辈也”,一般可引申为人际关系;而“理”意思是“治玉”,《说文》曰:“理,治玉也”,是事物和发展的必然规律。“伦”、“理”二者并非简单的空间关系,而是个体与群体在心理情感方面的认同关系,长期以来在人类的历史积淀和文化生活中产生了一定的意义。学者黄建中先生是这样理解“伦理”的,伦”为人群相待相倚之生活关系,此伦之涵义也,“理”则是指事物实存的客观必然性。因而,“伦理”不但具有客观性,而且也经常引申为人们生活中的规则和遵循的原则。在汉语中“道德”中的“道”字其本身的涵义为道路,现在多指“规律,规则和秩序”也就是现在人们通常要遵守的原则和规范,同“理”的意思一样;而“德”本义为“得”,《说文》曰:“德即得也”,心得正直即为“得(德)”,引申为“品德”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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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古代生态伦理观与环境意识的萌生................14
一、东方的生态伦理观与环境意识...............................................14
(一)以“儒、道”两家为代表的先秦诸子的生态伦理思想...............14
(二)以“天人合一”理念为代表的中国古代传统生态伦理思想....15
二、西方的生态伦理观与环境意识..........17
(一)古希腊的有机论自然观....................17
(二)古希腊的外在目的论自然观...........18
(三)古希腊的内在目的论自然观.................18
三、古代环境意识的特点..........................19
(一)从致思趋向和表述方式方面来看...............19
(二)从思维模式和思维方法方面来看............20
第四章近代生态伦理观与环境法的孕育......22
一、近代生态伦理观的出现.......................22
(一)近代西方生态伦理学的沿革与发展....22
(二)对西方生态伦理学的评价..........25
二、近代生态伦理观的内涵.........26
(一)从本体论的角度...................26
(二)从实践论的角度......................27
三、环境法的孕育..........................28
(一)环境法的分立....................................28
(二)环境法的兴起..............................................29
第五章现代生态伦理观与环境法的发展............31
一、现代生态伦理观的内容.......................31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31
(二)自然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33
二、现代环境法的发展..............35
(一)现代环境立法的起步..........35
(二)现代环境立法的完备..............................................37
第六章构建新型生态法律本位的环境法理念............39
一、传统法律本位与新型生态法律本位................39
(一)法律本位的演进.....................................................39
(二)环境法理念的“本位之争”.................................40
二、环境法的生态伦理取向.............................................41
(一)以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为基础的环境法..........41
(二)以自然中心主义伦理观为基础的环境立法.........42
(三)以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为基础的环境立法..............43
三、环境立法的新范式一我国的环境立法建议.......44
(一)确立“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观的宪法地位....44
(二)我国环境法典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45

结论

环境危机已经成为社会进步发展的“瓶颈”。生态伦理学界和环境法学界对此不乏理论探讨。但将这两者联系起来,并通过寻找出其中的联系与相关性来尝试构建环境立法的新理念的研究却不曾有。这正是论文的核心和试图寻求的突破所在。
通过对生态伦理观和环境法二者之间的历史梳理得出以下结论:首先,生态伦理观为环境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和哲学依据。生态伦理观一直以来都是人类自身与自然二者之间关系的道德考量,人类在遭受自然无情报复后和反抗后,充分认识到人类对自然应当给予适度的关爱否则人类也将无法更好的生存下去。这种理念可以理解为人类保护环境的内在动因,同时阐明了现代环境法存在的哲理依据。
其次,生态伦理观为现代环境法的独立提供依据。现代环境法作为部门法的独立性时,生态伦理为其提供了极为重要的理由。具有独特的价值本位是环境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关键。现代环境立法中大多数都以生态利益为其价值本位明显区别于其他传统部门法。寻找使现代环境法独立的理论依据,必须要把问题置于生态伦理学的层次。现代环境法只有用环境伦理进行强而有力的理论论证,才能摆脱传统法律部门的束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
最后,生态伦理观演变为现代环境法发展和变革提供现实动力。生态伦理现的演变推动现代的环境法的变革,并最终将环境法定位在生态法域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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