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化与法律服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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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381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1 绪论

1.1 问题的引出

据统计,自 2008 年对血铅事件进行报道至今,重大的血铅事件已有 12 起,其中多数血铅中毒事件的主要原因就是蓄电池工厂的污染,折射出部分地区环保部门审批不严、监管的不力等问题。同时,经查实的血铅事件发生地多为农村地区,其中儿童受到的毒害较深。综合来看,当前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着信息公开不到位、不及时,信息透明度不高等问题,以致农村地区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往往在发现之时,当地村民已遭受难以挽回的生命与财产损失。
因此,促进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突显出其对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能够让农民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自己生活环境的状况,掌握农村环境污染的信息,是当前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主要的也是首要的方面。促进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意义重大:首先,促进农村环境信息的公开是对当前农村环境状况恶化情况的揭示与制止,在工业化、城市化步伐不断加快的今天,随着城市环境管理制度的完善与环境准入门槛的提高,很多污染严重的企业与工厂逐步向农村地区转移,农村环境污染不断加重,只有通过环境信息的公开,才能让农民了解周边环境状况,并发动农民自身的力量来维护其环境权益;其次,环境信息公开作为一种有效促进环境民主化的新方式,将使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形成由行政指令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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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现状调查

2.1 实证调查基本情况概述

本论题的调查目的是为了掌握当前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现状,农民自身环境意识与环境行为的表现以及农民环境权益保障状况等内容。在分析调查的具体内容之前,需要对此次调查的地点、对象的选择,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的设定做一个初步了解,能够掌握此次调查的整个步骤。

2.1.1 调查地点与调查对象的选取

调查地点选取:通过分层抽样(stratified sampling)的方法,抽取了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玲珑街道玲珑村、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梅溪村与衢州市衢江区黄家街道旺吴村三个村庄进行调查。
调查地点简介:
(1)杭州市临安市玲珑街道玲珑村位于临安城区西部,毗邻城区,属于城乡结合部,村域面积 7.66 平方公里,共辖 3 个自然村 13 个村民小组,共有867 户农户,总人口 2173 人,2009 年村民人均收入达 12156 元。
(2)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梅溪村位于城区东侧偏南村庄。自然环境条件较好,交通便捷,村庄内的土地除部分水域和农固用地外,大部分为耕地、旱地和经济林地,村级集体经济相对来说比较薄弱,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
(3)衢州市衢江区黄家街道旺吴村坐落在黄家街道办事处的南部,面积 4044.38 多亩。全村共有 8 个村民小组,253 户,总人口数量为 721 人,村民主要以种养殖业为主业,以及到当地的巨化公司、元立公司等化工工厂打工为生,村民中外出打工占总收入 62%,全村人均收入超过 7000 元。调查对象选取:在所抽取的三个村庄内,以人为分析单位,利用简单随机抽样(simple random sampling)的方式来抽取调查对象,共调查 380 人,其中杭州市临安市玲珑街道玲珑村 120 人,宁波市丹东街道梅溪村 150 人,衢州市衢江区黄家街道旺吴村 110 人。其中访谈对象的数量为 45 人,杭州市、宁波市与衢州市各 15 人。

2.1.2 调查内容与调查方法的设定

调查方法: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问卷调查主要是基于分层抽样方法与简单随机抽样方法,而访谈调查则为结构式访谈①。同时,本次问卷数据统计与分析主要运用了 Excel 与 IBM Spss19.0 社会统计分析软件来进行分析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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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 21
3.1 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定 ................................. 21
3.2 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法律问题 ................................. 22
4 农村环境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的原因剖析 .................................. 31
4.1 环境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立法的“大城市中心主义” ................... 31
4.2 农村环保投入不足,考核与监督机制不健全 ......................... 32
4.3 现行诉讼制度的救济途径不完善 ................................... 33
4.4 农村的社会文化结构的影响 ....................................... 34
4.5 农民自身环境维权存在困难 ....................................... 35
5 促进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对策思考 ...................................... 37
5.1 健全环境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促进农村环境信息公开 ................. 37
5.2 完善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方式 ................................. 39
5.3 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 ............................. 42

结 论

按照苏力所说,“结论并不重要,结论只是人们为了退出某一具体研究的一个比较有效又体面的战术或策略。”我国农村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城乡环境不正义问题突出,但当前农村环境信息还难以及时、有效地公开,农民环境知情权还难以全面保障。农村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农民环境知情权的前提,也是农民参与到农村环境保护与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然而,当前对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几乎是空白,在以大城市环境法为中心的立法模式下,需要不断地转变观念,能够在立法过程中考虑到农村环境的特殊性。同时,在实施层面、法律救济途径方面也应不断地予以强化,提高执法水平与完善司法救济途径,逐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健全管理机制,扩充救济途径等方式来促进农村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农民的基本环境知情权。
本文在实证法学分析方法论的指引下,通过调查与访谈了解了当前农村地区环境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了我国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并对具体原因进行了剖析。文章从立法层面、实施层面、法律救济等方面提出了促进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建议与对策。笔者结合我国当前农村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中加强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路径进行了理性设计。同时,针对我国农村环境监管机关存在的管理问题、监督问题,进行了机制上的合理完善,并结合我国司法状况,对环境公益诉讼救济途径的路径与内容做出了初步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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