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性在押人员的权利
(一) 在押人员权利内涵
要想细致研究女性在押人员权利的保障课题,首先需要明确在押人员有哪些权利内涵,要在共性中寻找个性。在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或改造期间,除其人身自由等小部分权利被暂时剥夺外,仍享有广泛的其他权利,法律赋予人民权利并维护权利,确保权利不受侵犯。在押人员权利主要分为诉讼权利与非诉讼权利两大类。
1.诉讼权利
(1)律师会见权利
对于在押人员来说,刑事判决是他们在诉讼进程中的重中之重,他们需要律师对他们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律师会见权利是女性在押人员特别关注的权利内容,律师在诉讼进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其在会见中通过专业知识进行的细致分析,能够让女性在押人员快速准确定位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同时给予女性在押人员安慰和希望。
(2)法律援助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①可见我国法律提倡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有困难、身体有残疾、案情较重大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帮助,保障其诉讼公平公正进行。各地看守所均需设置法律援助窗口,只要符合以上条件,积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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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性在押人员的权利特点
近二十年以来,女性犯罪数量不断攀升,女性在押人员的数量在看守所羁押总人数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与二十年前相比,女性犯罪的手段趋于多样化、犯罪形式不断增多、经济贪污受贿等犯罪随着女性文化程度的提高也在快速增长着,研究女性在押人员权利的特点,是时代发展的必要课题。女性和男性客观存在的差异导致权利的不同,研究女性在押人员权利不同于男性在押人员权利的特点,能够更微观细致的角度去体会女性在押人员的权利内涵,其权利特点有如下三方面。
1.权利的平等性
女性在押人员应与男性在押人员一样,平等的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权利不应因性别差异而存在不同。人权是不受其性别、国籍、宗教、种族、出身和文化背景等因素影响,仅仅因为其为人而享有的绝对的、无条件的权利。“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只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②突出体现了人们生而自由平等,女性在押人员应当同男性在押人员拥有相同的权利。
但是在实际的羁押过程中,能够发现女性在押人员数量明显少于男性在押人员,数量的稀少导致了对女性在押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权利的忽视。很多男性看守所在自己的监区内随便设立了几个监室来羁押女性犯罪嫌疑人,监室内的设施并不健全,有些看守所甚至没有为女性在押人员配备女民警来进行管理。女性在押人员应当与男性在押人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为数量少而忽视权利存在的平等性,应当在实际平等的基础上促进权利的正确行使因。
2.权利的特定性
与男性相比,女性在心理承受和生理适应能力等方面较为脆弱,在情感方面容易出现情绪失控等现象。与男性在押人员之间存在的各种不同差异,决定了女性在押人员在羁押过程中,应该在享有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保留其因特定性而得到的应有的被区别对待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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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性在押人员权利保障现状分析
(一)研究方法和样本情况
本次调查采取的是问卷调查为主,结合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法,旨在了解女性在押人员保障的现状。因女性犯罪嫌疑人数量少,J 省只有 C 市女子看守所的羁押量超过了 500 人,非常具有科研性和代表性。本文以问卷分析为主,在设计过程中主要围绕着女性在押人员的饮食、居住、医疗、会见、心理状态和对回归社会等方面设置,共计 27 个单选题,旨在更直观的发现女性在押人员在哪些权利保障方面更急需关注和改善,更注重发现女性因生理与心理的特殊性相较于男性对权利保障水平的不同关注点。随机发放调查问卷 320 份,回收有效问卷 304 份。
从表 2-1、2-2、2-3 可见,参加调查问卷共计 304 名女性在押人员中,30~60 岁人员为青壮年,共计 163 人,占 53.6%,已经超过半数;文化程度为小学以下的共计 39人,占 12.8%;高中和大学以上分别为 64 人、98 人,占总数的 53.2%;没有前科的占大多数,共计 280 人,占 92.1%。可见,参加调查问卷的女性在押人员整体文化程度较高,多数为首次被羁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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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性在押人员权利保障现状
C 市看守所近年来在权利保障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不断帮助在押人员了解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并保障相关权利的落实,在集中关押管理、已决犯家属会见、投诉救济机制等方面表现比较突出。C 市看守所能够根据“地市级以上城市根据女性在押人员的数量,设置关押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或者监区。女子监区应当与男监区相对封闭隔离,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民警看管。”①的规定严格执行,监内所有的管教员均为女民警,女性在押人员不但能够在日常的生活中经常见到驻所检察官,还可以随时匿名把自己的建议投放在每一个监室窗外的投诉建议箱中,随时行使投诉救济的合法权利。
从表 2-4 可见,在接受调查的 304 名女性在押人员中,认为人权保障水平很高的占 10.9%,认为较高的占 18.1%,这两部分是肯定了看守所对权利保障各方面的措施的,一共占 29%;认为水平一般的占 65.7%,而认为水平不高的占 5.3%。也就是说女性在押人员普遍认为看守所在权利保障方面仍然需要加强和进步,但是认为不高的为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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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的相关做法 ........................................... 28
1.联合国——制定法律和完善医疗 ............................. 28
2.法国——人文主义与宗教并重 ............................... 29
3.德国——强调矫正与责任教育 ............................... 30
四、构建女性在押人员权利保障体系 ................................... 35
(一)基层执法层面——提高保障水平 ............................. 35
1.加快制定法律法规 ......................................... 35
2.提高基本生活待遇保障水平 ................................. 35
四、构建女性在押人员权利保障体系
(一)基层执法层面——提高保障水平
1.加快制定法律法规
我国是法治国家,68 页的十九大报告中 55 次出现了“法治”这个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成为了嘹亮的号角,但是在建设法治体系的进程中法律的不完善成为普遍的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监管法律的不完善是在押人员权利保障缺失的重要原因。
在我国,至今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在女性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方面更是缺少有针对性的准则。女性在押人员身体和心理的差异性,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值得立法者进行关注。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女性参与的社会活动越来越丰富,社会地位不断提高的同时女性犯罪率也在攀升,关注女性在押人员的特殊性,加快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是经济发展人权社会的必然要求,也使对违法侵犯女性在押人员权利的执法者进行责任追究的必要保障。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有效进行监督和社会更快进步的有效保障。只有坚持有法可依,我们才能更好的保障女性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的建设法治监所、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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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近年来,女性在押人员的快速增加带来的女性在押人员权利保障问题引起了我国政府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从侧面反映出我国人权保障的实际水平,如何推进女性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成为一个艰巨的任务。我国在《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中提出在监管工作中,管理女性在押人员的工作要由女民警进行,要采取适合女性在押人员的心理、生理特点的方式进行管理,要注重稳步提高对女性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水平。
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对女性在押人员的研究多为理论层面,本文通过进行实证调查分析,获取一手资料进行数据支撑,在细致分析数据后,找到女性在押人员切实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总结了我国女性在押人员权利保障中存在的不足和启示,综合考虑国内和国际的多种做法,综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对策和建议。
因所研究的部分内容涉密且本人时间和精力有限,问卷调查只在 C 市女子看守所得到了许可,如果能够在其他省份女子看守所继续进行调查,数据和研究结果会更加具有说服力。此外,因笔者才疏学浅,所提出的对策还应该在具体实践中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和研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