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政治论文,笔者认为欧盟规范在中东欧国家未进行大规模、有实效性的民主化实践之时,其“政策性规范”和“援助性规范”确实为中东欧国家带来了一定的民主政治促进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其设置好了民主化发展框架,但在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中东欧国家也广泛受到了这种民主化发展框架的约束,其对欧盟规范的角色界定逐渐从民主标准的“制定者”转为可持续发展的“阻碍者”,其态度也从积极、顺从转为消极、抗拒。
第一章中东欧国家对欧盟规范的理解与认知
第一节中东欧国家接受欧盟规范的动力来源
中东欧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纳入苏联的势力范围,国内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均受到“苏联模式”的禁锢,饱受其控制与挫折,人民生活水平持续下降,大大激发了民众的不满,摆脱苏联控制的诉求不断发酵。苏联解体后,中东欧国家彻底恢复了国家发展的自主权,面对国家发展普遍陷入停滞危机的困境,中东欧国家亟待提高经济发展水平,重振经济活力,回归欧洲、重塑欧洲认同的愿望随之产生。
一、摆脱苏联控制及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雅尔塔会议安排,中东欧国家被纳入苏联的势力范围中,其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背景离不开苏联的集团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苏联为保护本国利益的附属品。战后初期,中东欧一些国家的政治精英试图推行民主制度,对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道路进行自主选择,但伴随着冷战的开始,苏联加紧对中东欧地区的控制,要求各国严格按照“苏联模式”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禁止中东欧国家自主行动,中东欧国家对本国发展路径的自主探索随即破产。1947年9月,苏联成立共产党情报局,以期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主义国家的管控。随着共产党情报局的成立,中东欧国家内部反对党被边缘化,其生存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在联合政府解体之际,中东欧国家相继建立了共产党一党政权,共产党的一党集权制正式确立。同时,苏联还在中东欧国家党内进行了反“铁托主义”政治大清洗,造成了许多政治冤案。从1956年波兰爆发的“波兹南事件”,到匈牙利国内的暴力事件,再到1968年捷克斯洛伐克的“布拉格之春”,不仅能够看到苏联对中东欧各国政治精英的迫害,也能够反映出中东欧各国国内对苏联发展模式的质疑以及对苏联认同感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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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东欧国家接受欧盟规范的内容
在国家内部及国际社会中存在着一些约束行为体行为的规范,是行为体在政治行为中的观念、道德、认知等价值理念的载体,依托于宪章、制度、条约等具体形式表现出来。在国际政治实践中,不同行为体在民主、法治、自由、人权、平等等核心规范的认知差别及关注重点,造成了不同的制度体系及发展路径。就欧盟规范而言,伊恩·曼纳斯是研究这一领域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之一,他于2002年发表论文《规范性力量欧洲:术语的矛盾?》,首次提出“规范性力量欧洲”的概念,将欧盟的核心规范概括为民主、和平、法治、自由和尊重人权等核心规范,此外还包括社会团结、反歧视、可持续发展和善治等次级规范。[1]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欧开始关注避免发生战争或被卷入战争的漩涡中,欧洲普遍开始追求自由、和平与发展。为区别于中东欧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观念,民主、人权与法治的观念被西欧作为体现制度优越性话语而强调。对于团结、善治、反歧视和可持续发展等理念则更多地是出现在欧盟为加强内部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而提出并加以关注,服务于一体化进程。在具体的实践中,欧盟对其成员国及入盟候选国通过法律、政策、标准、规则及双边和多边条约等形式扮演规范塑造者、规范改变者及规范扩散者的角色。
中东欧国家摆脱苏联控制及影响、促进经济发展作为行为动力,以加入欧盟作为行为预期,在政治转型过程中自愿接受欧盟规范的影响,其影响主要表现在政策性规范和援助性规范两个方面上。
政治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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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欧盟规范对中东欧国家民主转型的影响
第一节入盟谈判进程:促进民主化
在中东欧国家进行民主转型的进程中,欧盟主要通过订立加入欧盟的标准、确立具体领域的规范性条约及要求并进行周期性评估向候选国施加压力,以促进其进行符合欧盟规范的改革。同时,欧盟还通过资金、技术、先进经验等援助方式,为中东欧国家的民主转型提供动力和引导。
一、促进法治
20世纪90年代,中东欧国家面临着相似的结构性问题和社会经济问题,为保障国家法律体系尽快适应新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保持法律秩序的稳定,中东欧国家在入盟标准及欧盟多轮评估的督促下,开始了更为严谨的法治改革。在此背景下,中东欧国家司法领域的改革机制和改革路径产生于其与欧盟之间的互动,通过这种围绕欧盟规范进行互动的行为,中东欧国家确立了具有合法性的法律体系。
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其中既包括消极的、防御的意义,也包括作为“授权功能”的积极意义,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与宪法的综合功能密切相关。入盟前,中东欧国家宪法中的主权保护原则使得其独享国内统治权,且不与任何其他行为体共享,加入欧盟意味着国家部分主权向欧盟机构的主动让渡,并承认欧盟规范具有合法性,其立法功能也必然接受欧盟准则的影响和约束,各国在入盟标准的督促下开始了改革之路。如波兰于1997年修订宪法,建立健全了国家权力让渡的法定程序,为主权让渡提供了可能性。2000年,波兰还成立了国会欧盟立法委员会,进一步协调立法工作,促进欧盟法律法规吸收和内化进程,努力达到入盟标准,受到了欧盟的关注和赞扬。其余欲加入欧盟的中东欧国家也在国内法与欧盟规范相矛盾的领域进行了修缮,获得修正最多的条款分别是权力让渡、欧盟法优先、欧盟法的直接适用及直接引入、欧盟法的直接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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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入盟初期:显露隐患
在欧盟规范的影响下,中东欧国家普遍促进了法治制度、三权分立制度、人权保护制度的完善。然而,在中东欧国家取得欧盟成员国身份后的具体实践中,呈现出了大量、快速引入西方民主制度安排带来的隐患,具体可以在作为民主政治行为主体的政党并未形成成熟的行为体系、作为民主政治基础的经济并未形成稳定的发展形态、作为民主政治信息接收和反馈的民众并未形成足够的民主政治发展信心上,均可得到突出体现。
一、政党体系不成熟
政党在中东欧国家的民主转型的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行为主体角色,作为民众和公共权力之间的桥梁,成熟的政党体系能够在国内政治中发挥着维护政权稳定、促进社会公平、进行政治社会化的作用。然而,中东欧国家在入盟后并未培养出成熟的政党体系,党派政策和主张存在着投机主义,小党林立,缺乏沟通,先天的结构缺陷加之欧洲议会选举的影响导致了中东欧国家政党功能发挥的不稳定性。
在欧盟规范的促进与监督下,中东欧国家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并通过制定新宪法的方式将具有民主政治特征的政治体制确立下来,形成了新的政党法即选举法等配套法律体系,对政党体系的建设、政党竞争性质、政党相对力量变化、集权与分权等诸多方面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匈牙利、阿尔巴尼亚、捷克等国总统通过议会选举产生,波兰、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尔维亚等国总统通过民选产生,通常多数党领袖担任总理一职并组织政府,中东欧国家基本建立起了多党制为基础的议会民主制度,改变了过去政党政治混乱的局面。在“欧洲化”进程中,欧洲一体化规范加速了中东欧国家特殊政党意识形态的衰落,欧盟政党对它们的政治取向施加着较大的影响。许多中东欧政党为了获得欧盟赞助及提高国内民众支持率,纷纷在针对欧盟问题的具体制度设置及政策安排方面提出主张,甚至通过更改更有“欧洲化”特色的名字来凸显自己与欧盟主流意识形态相容性,充分围绕“欧洲化”道路大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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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案例研究:匈牙利民主转型................................35
第一节加入欧盟与民主化的初步发展................................35
一、司法改革........................................35
二、行政机构专业化.............................37
三、少数族裔保护.............................39
结论..................................51
第三章案例研究:匈牙利民主转型
第一节加入欧盟与民主化的初步发展
匈牙利在转型过程中,受到欧盟规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司法改革、行政机构专业化及少数族裔保护。匈牙利在这三个方面对欧盟规范很好地回应体现出其对民主、法治、人权方面的努力,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匈牙利的民主政治初步形成与发展。
一、司法改革
1993年欧盟的哥本哈根标准对入盟候选国的国内司法系统及法治体系提出了宏观的要求,为匈牙利在转型中注重提升法治水平给予了激励和引导,匈牙利的宪法法院也因此成为了改革的先锋者。匈牙利政党及国内司法机构在“回归欧洲”方面存在着广泛的共识,为了尽快达到加入欧盟的标准和要求,改善法治水平,匈牙利宪法法院建立起独立且强大的司法体系。“哥本哈根入盟标准对法治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不仅强调法治制度的广泛覆盖性,还应在其中体现出对政政权的有效性的约束,通过法律的约束来最大程度上降低政治权力对司法系统的干预,与国家干预主义、极权主义、集体主义明确区分开来。”①为此,匈牙利的宪法法院不断在改革中完善了司法审查制度,该制度规定匈牙利宪法法院有权宣布法律无效,且这一违宪审查程序可以由个人发起也可以由宪法法院自己发起,这一制度很好地塑造起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司法独立水平。为更好地融入西方司法体系,匈牙利设立了国家司法委员会,由9名选举产生的法官、司法部长、总检察长、最高法院院长和国家检察院院长以及2名国会议员组成,主要负责对法院进行自我管理、选拔和管理法官,进一步促进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然而,在实践中,匈牙利法院的独立性原则仅作为法律文本体现出来,并未有实际行动来遵循避免司法系统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涉这一原则。在匈牙利申请加入欧盟后,欧盟委员会开始有权通过评估匈牙利的进展,来衡量匈牙利是否有适当和足够强大的法律框架和执行机制来满足成为欧盟成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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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中东欧国家在苏联解体后迎来了民主化发展的浪潮,在摆脱苏联对国家发展的影响及促进经济增长的强烈愿望下,中东欧国家开始向欧盟靠拢,萌生“回归欧洲”的意愿。与此同时,欧盟开始探索东扩道路,苏联解体所带来的中东欧地区权力的真空使得欧盟产生维护地缘政治安全、促进中东欧国家和平转型的意愿,并期望通过欧盟规范的扩散加深欧洲地区的一体化进程。中东欧国家与欧盟意愿一致、路径互补,使得中东欧国家主动接受欧盟的民主化标准,欧盟也在对中东欧国家获得成员国资格的评估中促进其民主化实践。由于加入欧盟的前景,以及欧盟结构性基金和其他援助资金的支付条件,欧盟能够对中东欧国家遵守或违反欧盟规范和规则的行为做出相应的激励和制裁,由此欧盟获得对中东欧国家民主转型较强的影响力,中东欧国家须遵守“哥本哈根标准”,并积极将共同体法律转化为国内法,向欧盟趋同。然而,欧盟的参与使中东欧国家民主改革的因果解释复杂化,由于欧盟方面对候选国入盟决策拥有绝对性权力,其提出的民主改革方案可能凌驾于国内利益集团在制定改革议程中的作用之上,导致国内政治对民主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缺乏对国家本身民主政治道路的必要性审视。入盟条件性和欧盟软实力的影响间接导致了中东欧国家民主改革不全面性和不彻底性。在中东欧国家加入欧盟后,在欧盟规范指导下建立的中东欧民主制度受制于历史因素及现实发展条件,逐渐展现出“力不从心”的状态,在政党体系、经济发展形态及国内民主政治信心方面,都显露出不足之处,为民主化发展埋下隐患。这些隐患随着国际金融危机、欧盟债务危机、欧盟难民危机的爆发成为危及中东欧国家民主政治有序发展的现实威胁因素,并引发了民粹主义思潮,体现出一定的民主倒退趋势,其背后不难看出欧盟规范迫使中东欧国家与其共担风险的消极作用,欧盟规范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也受到了动摇,民众反抗欧盟规范的束缚成为潮流,为中东欧国家民主政治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阻碍。
参考文献(略)